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与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安政〔2020〕8号)精神,结合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市与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区行政区划调整
(一)收入范围调整
按照属地原则,开发项目、驻地企业等税源随行政村划入街道。位于开发区的企业、引进的建筑企业仍归原镇。太行水镇项目归黄华镇,863产业园维持原分配方式。
(二)支出范围调整
按照属地原则,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经济、事业发展支出,由划入街道承担。
(三)收入基数调整
按照属地、属人原则,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税源相应划入街道。
1、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固定税源,以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税收收入平均数调整。
2、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非固定税源,以2020年末人口占划出镇总人口的比例(权重30%)、面积占划出镇总面积的比例(权重70%),与划出镇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税收收入平均数(剔除固定税源)的乘积调整。
按照上述两项调整数与“林政文〔2017〕30号确定的收入基数与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税收收入平均数的比值”的积,调整收入基数。
(四)支出基数调整
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专项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农村防疫保健、环境整治、信访维稳和综合治理等项目按照林政文〔2017〕30号相关标准调整。
(五)上解基数调整
以收入基数调整数与支出基数调整数的差,作为上解基数调整数。
二、关于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及其他事项
1.市本级对镇(街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超2019年增量分成20%,对镇(街道)其他税收收入超2019年增量分成15%,对镇(街道)其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非税收入超2019年增量分成15%。
2.原体制下市本级对镇(街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罚没收入和社会抚养费实施的增量分成政策不再执行;市本级原分成收入增量,以2019年各镇(街道)实际上解额核定固定基数,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3.重大项目招商和建设专项资金上解。以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固定上解市财政。
4.以前年度财政体制调整形成的市与镇(街道)外建增值税收入分成、体制上解基数及专项上解继续执行。
5.镇(街道)辖区内原由市本级负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维护、路灯电费等4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镇(街道)财政事权范围,由市本级统一支付,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6.开发区财政体制按照林政〔2021〕6号文件执行,未明确事项参照镇(街道)财政体制。
三、实施时间
本体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