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9日,林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对我市现行市与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
一、体制调整的背景
(一)省与县区财政体制调整
2021年,省政府印发了《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自2022年起全面实行省财政直管县管理体制。省级对市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较2019年增量部分分成20%,对市县其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较2019年增量部分分成15%。
(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调整
2020年,安阳市下发《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和建设专项资金”,要求各县按照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固定上解市级。
(三)我市市区行政区划调整
2021年,市政府出台《林州市市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将黄华镇的二龙庙等5个村、横水镇的马家庄等8个村、姚村镇的柳滩等4个行政村调整到市区四个街道,由此引起税源属地管理、财政收支管理需要据实调整。
(四)开发区财政体制调整
2021年12月份,市政府出台了《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据此需要调整市与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二、体制调整的内容
(一)关于市区行政区划调整
1.收入范围调整。按照属地原则,开发项目、驻地企业等税源随行政村划入街道。位于开发区的企业、引进的建筑企业仍归原镇。太行水镇项目归黄华镇,863产业园维持原分配方式。
2.支出范围调整。按照属地原则,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经济、事业发展支出,由划入街道承担。
3.收入基数调整。按照属地、属人原则,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税源,相应调整到划入街道。
(1)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固定税源,以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税收收入平均数调整。
(2)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非固定税源,以2020年末人口占划出镇总人口的比例(权重30%)、面积占划出镇总面积的比例(权重70%),与划出镇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税收收入平均数(剔除固定税源)的乘积调整。
4.支出基数调整。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专项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农村防疫保健、环境整治、信访维稳和综合治理等项目按照林政文〔2017〕30号相关标准调整。
5.上解基数调整。按照第“3.收入基数调整”项调整到位后,以调整数与“林政文〔2017〕30号确定的收入基数与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税收收入平均数的比值”的积,调整收入基数。以收入基数调整数与支出基数调整数的差,作为上解基数调整数。
(二)关于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
1.市级对镇(街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超2019年增量分成20%,对镇(街道)其他税收收入超2019年增量分成15%,对镇(街道)其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非税收入超2019年增量分成15%。
2.原体制下市级对镇(街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罚没收入和社会抚养费实施的增量分成政策不再执行;市级原分成收入增量,以2019年各镇(街道)实际上解额核定固定基数,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3.重大项目招商和建设专项资金上解。以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2%固定上解市财政。
4.以前年度财政体制调整形成的市与镇(街道)外建增值税收入分成、体制上解基数及专项上解继续执行。
5.镇(街道)辖区内原由市财政负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维护、路灯电费等4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镇(街道)财政事权范围,由市级统一支付,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6.与开发区未明确事项参照市级对镇(街道)体制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体制调整的影响
1.根据市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调整范围内的税源相应调整到划入街道。社会管理和经济、事业发展支出责任划入街道。
2.安阳市“重大项目招商和建设专项资金”我市每年需固定上解1.2亿元。其中镇(街道)每年需负担0.57亿元,市本级负担0.63亿元。
3.省与县区财政体制调整,超2019年收入基数每年需上解省级0.5亿元左右,其中需要镇(街道)负担0.4亿元左右。
4.按照属地原则,将原由市本级负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维护、路灯电费等4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0.95亿元调整到属地镇(街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