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0-01-30 10:41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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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林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林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林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林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旦发生一般(Ⅳ)、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确认后启动本预案,同时按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市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市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卫健委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一个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辖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教体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住建局、城管局、纪委监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由市卫健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2、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4、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5、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

  6、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7、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8、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配合上级科研机构进行科学实验;

  9、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10、市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部门职责

  (一)市卫健委: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报告,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提供咨询和指导;负责组建疾病控制、医疗急救队伍和卫生监督应急处置队伍,做好经常性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立即出动,保证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人员的紧急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地的食品、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查处应急处置工作中违法行为;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医务人员的紧急培训。

  (二)市委宣传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正面引导群众,做好正确舆论导向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牵头实施。

  (四)市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五)市公安局:及时封锁现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六)市民政局:划拨一定的救助款项和物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对实施救助的医务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七)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八)市交通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要组织力量,维护、修复公共道路,确保交通畅通,及时调动救援车辆,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

  (九)市工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等工作所必需的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十)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时的动物疫情监测、宿主动物检疫查验等工作;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十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生产领域的督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有关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十三)通信部门: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的畅通。

  (十四)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十五)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十六)市教体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十七)市红十字会办公室: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十八)爱卫办、城管局: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十九)纪委监委:负责调查处理突发事件期间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其它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和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助上级指挥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防治措施。

   

  第三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健委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市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应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2小时内向市卫健委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市卫健委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健委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和发布的规定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大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市卫健委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发展,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健委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市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安阳市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市的,报安阳市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报请安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安阳市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安阳市卫健委报告。

   

  第五部分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健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安阳市卫健委。

  二、奖励

  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第六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一)信息系统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三)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四)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卫健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五)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市卫健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六)演练

  市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二、物资、经费、交通保障

  (一)物资储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三、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第七部分附则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