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严格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监管责任,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行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 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河南省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林州市严格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建设、维护等作业活动。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监督管理。
二、 责任划分
( 一 )部门职责
城管局负责城区所管辖的市政设施、地下通道等方面有限空间维护作业的安全监管及审批工作。负责热力公司供热期间安全监管和审批。供热季外的维护由热力
公司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审批。
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市政道路建设和污水、燃气的建设维护等方面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及审批工作。
水利局负责供水、水利工程等方面有限空间建设、维护作业的安全监管及审批作业活动。
发改委负责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方面有限空间建设,维护作业的安全监管。有限空间作业由林州分公司负责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矿、民爆行业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及审批工作。
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系统直管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由林州分公司负责审批。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国省干线、县道、桥涵、隧洞等方面有限空间建设、维护作业的安全监管及审批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沼气池等方面有限空间建设、维护作业的安全监管及审批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等方面有限空间维护作业的安全监管及审批工作。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负责景区、文化等方面有限空间维护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工贸企业、危化等方面有限空间维护作业的安全监管及审批工作。
其他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由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及审批工作。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自行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楼院、城中村、乡道、村道、桥涵、隧洞 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及审批工作。同时,加强辖区内所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属地安全管理。
主管部门及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本领域、本辖区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本辖区有限空间作业负总责,其他领 导按照网格化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业务机构和其负责人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落实。
(二)建设、施工单位责任
1.有限空间作业建设(权属)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承包单位、个人对工程的安全共同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全面负责,承担有限空间作业的直接责任。
4.施工单位应明确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 、管理规定
主管部门、镇(街道)要加强有限空间的日常监管检查,督 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规定安全、有序施工。
1.严格实行台账管理
各主管部门、镇办应分级建立本行业领域、本辖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台账信息。台账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 业位置、名称、主要危险因素、防护要求、审批责任人、作业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2.严格审批报备制度
凡有限空间作业活动,必须向主管部门或镇办审批报备。
3.严格施工作业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如下要求:
(1)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有限空间专项作业方案,按照方案施工;
(3)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主管部门或镇办审批私自违规施工作业;
(4)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监测、后 作业”原则,必须进行开工前检查,检查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5)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配备符合标准、检验合格、 安全有效的防护设备。作业前、施工中必须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6)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4.严格现场作业管理
施工单位或个人实施一般有限空间作业活动时,原则上3人 参与(1名作业人员、1名施工现场负责人、1名监护人员),确需3人以上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严格现场处置程序
现场作业、监护人员应掌握现场处置相关知识,严禁盲目施 救、冒险施救。当需进入有限空间抢救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正常防护设备,科学、有序进入有限空间抢救。
四、 责任追究
因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如下:
( 一)责任部门
1.责任部门年终综合考核成绩一票否决。
2.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市性大会进行表态发言,并向市委办公室作出深刻检讨。
3.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按照规定进行党政纪律处罚。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或个人
1.对相关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3.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附则
1.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