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深入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清源”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安阳市殷都区某药店处方药、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案 2025年4月23日,殷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殷都区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非处方药区东墙货架发现芡实、菊花、莲子、百合、茯苓、枸杞子、红景天破壁饮片等近20种中药饮片,该货架标识牌为“汤料”。当事人在明知中药饮片为处方药的情况下,未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内黄县某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0月24日,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内黄县某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且店内未摆放执业药师不在岗告知牌。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该药店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日,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到该药店进行检查,该药店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执业药师不在岗,店内计算机系统有销售处方药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林州市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9月24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林州市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稳心颗粒、脑心通胶囊等药品共8盒,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随货通行单、税票、供货方资质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安阳县某药店购进药品未进行验收登记案 2025年5月16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安阳县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阴凉区抗菌消炎专柜发现药品土霉素。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随货通行单,但店内计算机系统显示该药品无采购验收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安阳市文峰区某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5月30日,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文峰区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川断”等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经查,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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