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 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1-2024-0004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林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林政文〔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3-12
有 效 性 有效
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
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4-03-12 10:21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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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文〔2024〕4号

 

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

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6日


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项目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

 

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项目是为充分发挥瓦日铁路运能,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的重点工程之一,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河南省、安阳市征收拆迁等有关政策精神。依据《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征收拆迁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项目,途经林州市陵阳镇、河顺镇、姚村镇3个镇,征地红线及“三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林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林州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属地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拆迁补偿办法

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征收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一)居民宅院

居民宅院在征收补偿之前由各镇组织相关部门对宅基地性质、面积、使用权,房屋性质、权属进行认定,并填写宅基地性质认定表(见附表)。认定过程要细致严格,依法依规,发现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宅基地面积认定按实际面积为准,认定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00㎡(含),但有相关部门批复(准)的以批复(准)面积进行认定;面积需经自然资源部门测量,由镇、村委会及相关单位认定。

1、符合一户(子)一院的居民宅院

(1)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原则上由所属镇、村另行安排新宅基地,安排新宅基地后,对原宅基地按认定面积,依据区片地价货币补偿村集体。对村集体无法安排(或户自愿放弃)新宅基地的对户进行宅基地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各乡镇基准地价更新的通知》(林政土〔2019〕140号)统一按20万元/亩计算补偿,超出宅基地认定面积外部分宅院占地按所在区域区片地价计算补偿。

2)宅院内的建(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按照《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文件计算补偿。

2、其他居民宅院

1)非法抢占或建新未拆旧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2)宅院内的建(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按照《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文件计算补偿。

3、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企事业、集体单位以及国有、租赁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构)筑物、附属物按《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

以上补偿需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拆(移)除到位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按期拆迁奖励

对符合一户(子)院的居民宅院,在相关镇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到位的,经验收,按宅基地认定面积给予250元/㎡奖励,但奖励金额上限为5万元。

五、补偿资金兑付

1、该项目所有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由林州红旗渠开发区物联有限公司筹措。

2、房屋、养殖场、成片果园等建(构)筑物,需征收实施单位同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予以监督。拆迁(移)结束后,经村、镇、林州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及相关单位验收,填写确认表,由林州红旗渠开发区物联有限公司将补偿资金拨付相关镇财政或三资账户,由各镇兑付到被征收人。

2、坟墓及零星果树、树木等,拆迁(移)结束后,经村、镇组织验收,审核签字盖章,分别汇总填写补偿表,相关单位予以确认,由林州红旗渠开发区物联有限公司将补偿资金拨付相关镇财政或三资账户,由各镇兑付到被征收人。

六、工作承诺

项目征收拆迁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三公开三监督”,三公开即:公开政策、征收面积、征收补偿标准;三监督即:征收部门、征收单位、被征收人相互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及社会监督。

七、其他规定

1、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宅基地四至以外在集体土地上建成的车库、临时用房由村、镇认定,属违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超建的给予适当补偿。对擅自建设的超一户(子)一院房屋,一律按违章建设处理。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结合第三方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3、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时限内纠纷不能解决的,可由征收单位提出征收补偿方案,报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后进行拆除,待产权纠纷解决后再作补偿,产权纠纷人必须在征收期限内搬迁,不得因纠纷影响征收拆迁。

4、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者,由征收单位和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按代管房处理,待相关镇核实清房屋所有权人后进行计算补偿,但不得影响征收拆迁。

5、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以《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文件进行计算。本方案未能涵盖到的情况及未尽事宜,由所在镇结合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方案。

6、本方案由所在镇及林州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共同解释。

7、本方案仅适用于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征收拆迁补偿使用,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