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
  • 主要职责
  • 领导分工
  • 联系方式
  • 内设机构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州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根据授权,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负责林业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督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市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拨付我市的资金和市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中央、省级、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及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水果、花卉管理和检疫的职责分工。林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果行业管理,承担水果生产管理及水果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林业局负责花卉行业管理。会同林州市

  农业农村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王 宪
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全面工作

侯政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营造林、绿委;乡村振兴、村庄绿化、国储林、环保、河长制等工作;联系万宝山。

李彬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林长制、公益林管理、有害生物防治、信访、非法集资、平安建设等工作。

李新付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机关内务、双创、党建、纪检、人事、工青妇、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统筹协调机关各项工作;联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机构名称:林业局 联系电话:0372-6281669 地  址:林州市林滤山大道农林大厦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指导下属单位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二) 生态建设修复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沙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督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州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家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市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草原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四)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国家公园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管理各类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履约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检查、督促、协调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森林防火法规、政策;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五) 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直属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六) 规划财务科。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和市级投资、资金及国有资产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中央、省级、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和生态扶贫工作;指导涉外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工作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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