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0-02-11 09:40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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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办〔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林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林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为进一步规范林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市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0.《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1.《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1.市、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中规定了我市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林州市弓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南谷洞水库底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林州市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规定10个镇地下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规定了临淇镇石门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
    2.林州市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林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149号)中规定了林虑山为风景名胜区。
    4.林州市万宝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州万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豫政文〔2004〕30号)中批复了万宝山为自然保护区。
    5.洹河、淇河、淅河、露水河等河道两侧50米
    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河南省河道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河道的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为五十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禁养区严禁新建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林政〔2010〕35号和林政〔2016〕27号文件同时废止。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