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1-11-19 16:42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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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办〔2021〕20号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全市“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日


全市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商丘柘城“6·25”重大火灾事故惨痛教训,贯彻落实楼阳生书记、王凯省长批示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火灾防治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深入开展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管职责,有效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留宿住人、违规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缺损等突出问题,增强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全力防范化解火灾风险,有效预防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平稳。

二、治理范围

小生产加工企业、小商店、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旅馆、小网吧、小诊所、小培训机构、小餐馆等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

三、职责分工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组织网格员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清理违规住宿人员,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排查台账,指导督促各类隐患整改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或对发现隐患拒不改正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教育体育局

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小培训机构、小型私立幼儿园、学生托管机构等场所开展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单位整改隐患。

(三)旅游文化广电局

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景区、星级宾馆、旅行社等场所开展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单位整改隐患。

)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小医院、小诊所等卫生领域内相关场所开展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单位整改隐患。

)民政局

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开展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单位整改隐患。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对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等场所开展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单位整改隐患。

(七)公安局

负责组织派出所民警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特别是对违规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用火用气、违规留宿住人的单位,要采用强制手段惩治消防违法行为。对涉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八)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集中区域道路、门面等开展排查清理,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等动态隐患。

(九)工业和息化

负责对工业行业领域相关场所开展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单位整改隐患。

(十)商务局

负责对商务领域相关场所开展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单位整改隐患。

(十一)市邮政分公司

负责对邮政储蓄、邮政物流网点等场所开展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单位整改隐患。

(十二)文物管理所

负责对革命文物建筑、博物馆、文物古建筑等场所开展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单位整改隐患。

(十三)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对各镇(街道)和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向市、县两级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十)其他行业部门

负责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范围内的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建筑情况进行摸底统计,严查各类隐患和违法行为。

四、工作阶段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5日)。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制定下发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和业务培训,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隐患整改阶段(8月31日前)。各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澄清检查单位底数和场所基本情况,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场所类别建立检查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全部督促整改完毕。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查漏补缺,固化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市政府将组织对各镇(街道)、相关行业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考评,考评情况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内容。

五、整治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突出整治安全出口不畅通、防火分隔不到位、违规留宿住人、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等重点问题(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一)明确主体责任。“九小”场所、沿街门店业主、承租者、经营者应当明确并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涉及租赁关系的,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职责。

(二)清理留宿住人。对存在“多合一”现象的“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要搬出违规住宿人员,并将住宿的床铺、被褥、衣物等生活用品同步移出;对属于出租房屋的,通知房屋产权人协助清理,告知火灾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等法律责任。

(三)设置防火分隔。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的防火分隔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建筑或者进行房屋内部分隔。

(四)用火用电安全。电气线路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进行穿管保护,不得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营业结束时后应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电源。严禁电动自行车室内违规停放充电,严禁厨房违规使用液化气罐或其他燃料。电源、火源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

(五)畅通疏散通道。禁止在人员住宿部分的外窗或阳台上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开口尺寸应满足人员逃生需要。建筑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堆放货物和停放电动车。

(六)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各场所要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逃生自救等消防设施器材,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做好维护保养,场所内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七)推广应用技防措施。要在“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推广配备轻便消防水龙、智能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简易喷淋、电气火灾监控等技防手段,前移火灾防范关口,实现火灾事故早发现、早处置,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整治措施

(一)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在住宿与经营、仓储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位置,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的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的装置,未设置的,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六)对饭店、网吧、美容、娱乐场所内设置包间、休息室,变相留宿人员的,要立即清理留宿人员,对住宿部位一律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七)对非法液化气充装点、作坊式化工加工点、小炼油化工厂等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八)对电动自行车在门厅、楼梯间、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以及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九)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一律依法责令拆除,

(十)对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严格压实属地安全责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各行业部门要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迅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此次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全面发动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宣传教育。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将纳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内容,奖优罚劣。

(二)开展全面排查。各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细化分解排查任务和时限,对九小场所、沿街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造册,逐一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提示。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消防监督人员、消防文员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部门、公安派出所逐一进行分包,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联动配合、互通信息,凝聚维稳工作整体合力。

(三)强力推进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单位、逐场所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三个清单(见附件3),并按照网格划分,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进行划片包干,逐一明确分包督导人员,按清单督促隐患整改,切实形成工作闭环。

(四)精准宣传教育。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基层力量,采取约谈房东、传单入户等形式,上门开展宣传提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突出留宿人员、彩钢板临时建筑、电动车停放充电、用火用电等重点,广泛开展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要每周组织网格员和九小场所、沿街门店业主、营业员,集中开展警示教育。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配合提供课件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片,结合每月25日隐患曝光日,集中曝光隐患问题。

(五)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现隐患排查有死角、有盲区、有漏洞,问题整改不精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的,要通过诫勉谈话、约谈等形式进行严肃处理;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逐一进行责任倒查,一律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要全面压实单位场所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执法、曝光、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市政府启动督导机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委市政府督查中心要开展联合督导,督导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75日前,各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要上报动员部署情况和“九小场所”底数台帐;自7月份起,每月10日、20日、3010时前上报《“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和《“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个清单”》(见附件2、3)9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所有资料上报前,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防委办电话:3389277  6166210,联系人:任卫卫15738732131,邮箱:lzsfwb@163.com)。

附件:1.“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要点

2. “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含公安派出所检查数量)

3.“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个清单”

 

 


附件1

“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要点

 

1、不得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房屋或者进行内部分隔。室内不得采用木龙骨、塑料扣板、塑料装饰物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2、场所内不应设置人员住宿场所。确需住宿时,不得超过2人,且须采用砌至屋顶、不开门窗洞口的砖墙或水泥板墙(岩棉夹芯)将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分隔;隔墙确需开门的,应使用防火门;住宿部分必须有第二逃生出口,住宿部分位于二层以上的还应配置逃生软梯或逃生绳。

3、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避开可燃材料。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不得串联使用接线板。

4、小宾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培训机构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

5、室内楼梯、走道、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外窗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确需装防盗网的,须设置能够从内部徒手打开的可开启扇,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小于0.8米。

6、按照每50㎡至少1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个场所、每个楼层不少于2具。

7、须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安装在疏散走道、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8、须设置简易喷淋系统,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可使用生产生活管路供水。

9、场所应配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

10、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类可燃液体。

11、不得在门厅和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在室内烧香拜佛、烧纸祭祀,不得使用明火蚊香。

12、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等能够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记119报警电话,掌握自救和引导人员疏散要领。


附件2

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含公安派出所检查数量)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月   日

成立检查组(个)

出动检查人员(人)

检查九小场所、沿街门店(家)

发现火灾

隐患

(处)

消除火灾

隐患

(处)

警告(人)

责令

三停

(家)

罚款

(万元)

临时查封(家)

强制拆除(处)

行政

拘留

(人)

清理违规留宿人员(人)













说明:1、各项数据填报累计数。

 


附件3

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个清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营人员

联系方式

经营性质

单位基本情况(建筑面积、层数、人员数量等)

是否住人

(住人数)

存在问题

整改

措施

整改

责任人

整改

时限

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