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办〔202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林州市红旗渠红色传承(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9日
林州市红旗渠红色传承(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林州市红旗渠红色传承(乡村振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以红旗渠红色传承为引领,通过发展红色旅游产业,绘制林州市乡村振兴蓝图。本项目是《林州市乡村振兴全域旅游(红旗渠红色传承)项目产业战略规划》的一期实施内容。
第三条 凡承担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项目按照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
第六条 项目由林州市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业主统筹推进。
第七条 由项目承接主体中标单位河南红旗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集团”),负责做好项目投资、建设;负责项目资金安排、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可分为若干子项目分别实施。红旗渠集团自建项目,由其子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所在地位于乡镇的项目,由红旗渠集团与乡镇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作为该类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各子项目的运营管理、维修管护、收入归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和银行贷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并配合项目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二)项目业主或受委托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因地勘严重失实、非不可抗力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预算的重大错误、施工签证的违规违法等问题承担第一责任。
(三)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确保中标项目班子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严格按照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工程,不得挂靠资质。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尤其是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精心组织、用心施工、细心管理,严把工程安全关、质量关。
(四)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等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确保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按时到位,持证上岗,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要认真核实施工单位主要项目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立相关人员到位履职记录制度。
(五)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负责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或工程预算编制、建安费用增减等工作。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文件或无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不良后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预算或结算编制产生重大偏差的,要依法赔偿相关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前,项目业主或受委托建设单位须按程序办理投资、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受委托建设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与工程类别、等级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代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或受委托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相一致,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符合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时,各子项目须依法进行招投标,择优确定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等。各子项目预算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按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或受委托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变更审查制。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工程变更的,遵循“先论证、再审批、后实施”原则,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或完工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专项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综合验收工作,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有公司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决(结)算审计制度。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决(结)算审计按国有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决(结)算审计的,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和工程尾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合同按工程进度予以拨付。如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有上级专项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项目结算审计后,拨付工程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审计结算总价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后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受委托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红旗渠集团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
(一) 红旗渠集团自建项目。项目建成后,资产归红旗渠集团所有,由红旗渠集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期间产生的运营期管理和维护费用由红旗渠集团自行负责。
(二)合资公司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按合资公司投资比例共有,其运营管理由项目所在地(镇)公司负责,运营期项目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合资公司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