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办〔2021〕7号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我市大量的建设项目正陆续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大、任务重。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汲取近期一些地区发生建设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教训,牢固树立建设施工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履行好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二、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三管三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认真履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一)进一步压实各镇(街道)属地责任。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点隐患亲自督办,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具体行动上。
(二)进一步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住建、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监督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情况;卫生、教体、文旅、工信等行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力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行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及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企业主体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方参建企业要本着对员工、对社会、对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接受政府依法监管,切实加强内部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全员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同规划、同实施、同落实、同提高,坚决把紧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关口。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公司承建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一)完善建设工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明确各施工方的责任与义务,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检查。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突出重点环节,防范重大事故发生。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8〕37号),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强化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监控,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台帐,重点加大对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设备等重点环节监控与隐患排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四、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人,切实将安全工作做深、做细,确保责任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带队,对在建工程实施全面排查,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留盲区。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在建工地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依法予以立案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