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州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1-2024-0005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林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林政〔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11-20
有 效 性
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林州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4-11-20 11:40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林州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3日

 

 

林州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林州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淇淅河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淇淅河湿地公园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在淇淅河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利用湿地资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淇淅河湿地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保护范围涉及临淇镇、桂林镇、五龙镇三个镇。核心区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河南林州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标界立碑。一般保护区范围为核心区以外500米以内。

第五条 湿地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林州市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市政府设立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组织编制淇淅河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湿地

修复与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3.负责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等工作;

4.组织实施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5.负责开展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淇淅河湿地公园范围内基础设施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镇政府应当支持配合淇淅河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到我市及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淇淅河湿地公园一般保护区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管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参与一般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淇淅河湿地公园管护、运营所需要的资金应当列入市政府及相关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服务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淇淅河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淇淅河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林州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淇淅河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实施,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淇淅河湿地公园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根据湿地保护和恢复需要,确需建设的应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特征,并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水利、林业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十四条 淇淅河湿地公园一般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或与湿地公园不相协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淇淅河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 淇淅河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植物、地形地

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管理处应当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

第十七条 淇淅河湿地公园内河、塘、池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

第十八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淇淅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十九条 管理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野生动物的保护。严禁任何以投毒、电网、捕鸟网等方式捕捉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动物。

第二十条 管理处应当加强保护区内的植树绿化、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淇淅河湿地公园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排放废水,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2.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使用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4.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5.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淇淅河湿地公园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新建、扩建工业类项目、规模化禽畜养殖和其它污染较重

的建设项目;

2.设置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等集中转运、堆放、填埋和焚烧设施;

3.设置危险品转运和贮存设施、新建加油站及油库;

4.使用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5.建立公共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第二十三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二十四条 管理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科普宣教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管理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进入淇淅河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六条 管理处应当制定森林防火、防汛、防溺水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 管理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实际需

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管理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管理处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处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

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三十条 管理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

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处理产生的污水,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三十一条 管理处应当建立巡护制度,设立巡护站点(固定路线),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巡护管护,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破坏湿地公园相关保护设施或科研设备,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湿地公园保护标志、界碑界标;

(二)非法侵占或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

(四)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建设项目占用淇淅河湿地的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

(五)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七)擅自进入已封闭轮休的保护区域,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

(八)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施行)和《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2023年10月印发)等法律法规,对《林州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4月印发)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林州市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