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G341胶海线林州市区至桃园段
新建工程(龙山段)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林政文〔2024〕7号
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G341胶海线林州市区至桃园段
新建工程(龙山段)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G341胶海线林州市区至桃园段新建工程(龙山段)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2024年4月2日
G341胶海线林州市区至桃园段
新建工程(龙山段)征收拆迁补偿方案
根据《关于G341胶海线林州市区至桃园段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林发改〔2023〕120号),林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新修G341胶海线林州市区至桃园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关于印发林州市城乡建设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林政〔2016〕15号)、《关于印发<林州市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案>的通知》(林政〔2016〕34号)规定,结合征收区域实际情况,本着让利于民、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五公开、三监督和两个先”的原则。“五公开”即征收政策、征收面积、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计算过程、补偿金额公开;“三监督”即征收人、被征收人、工作人员相互监督;“两个先”即先搬家优先结算。确保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和谐征收。
二、征收范围
G341胶海线林州市区至桃园段新建工程(龙山段)规划范围以内。
三、补偿范围
补偿包括:宅基地补偿,房屋建筑结构补偿,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补助费、搬迁奖金、停产停业补偿。
不补偿包括:违法建筑、违法超占抢占的宅基地、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一)居民独院住宅货币补偿
被征收居民的宅院由龙山街道、市自然资源部门、村委会依据相关政策,共同填写合法确认表后,方可补偿。认定标准为:
(1)合法宅基地(一个门牌号):指有批示手续和符合村委会相关规定所取得的宅基地。
(2)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宅基地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每院认定批准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20㎡,超出220㎡部分的认可面积可按区片实际征地价进行补偿。
(3)合法建筑:在合法宅基地内,有相关手续并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北房屋二层,东西陪房各一层)。
(4)超建房屋:没有补办建设及相关手续在合法宅基地内二次加接、加层或新建的南屋,按下表计算补偿:
房屋结构状况 |
补偿标准 (元/㎡) |
现浇顶,里外墙水泥抹面,水电设施齐全,全新门窗的砖混结构房屋。 |
360 |
现浇顶,里外墙水泥抹面,电设施齐全,旧门窗的砖混结构房屋。 |
300 |
现浇顶,无水电门窗的砖混结构房屋;有水电门窗的砖木结构房屋。 |
220 |
楼板顶,无水电门窗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 |
200 |
(5)标准面积:按宅基地认定批准面积的 1.3倍计算。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宅基地认定面积的1.3倍×货币补偿区域指导价+超出或-不足+其它+奖励
超出:合法建筑按《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文件计算,按600元/㎡,折算面积超出标准面积部分的补偿金额。
不足:合法建筑按《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文件计算,按600元/㎡,折算面积不足标准面积部分×800元/㎡的金额。
其它补偿指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搬家补助费、搬迁奖金、停产停业补助费等按《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文件计算的补偿金额。
按期拆迁奖励:
对符合一户(子)院的居民宅院,在龙山街道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到位的,经验收,按宅基地认定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二)产权调换
根据被征户的意愿,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可参照龙山东街村棚户区改造方案,《关于印发<林州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林政文〔2017〕128号)文件进行补偿,安置在林东新城安置区。
(三)非居民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企事业、集体单位以及在租赁、承包的集体土地上被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附属物,按《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2015〕11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并按照承包、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人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补偿归集体。
五、相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时限内纠纷不能解决的,按本方案计算补偿款暂留存村委会,待产权纠纷解决后再作补偿,产权纠纷人必须在征收期限内搬迁,不能因纠纷影响征收工作的进行。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G341胶海线林州市区至桃园段新建工程(龙山段)征收拆迁补偿使用。
七、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属地龙山街道、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八、未尽事宜由龙山街道、村两级研究制定补充规定,报请城建推进指挥部批复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