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市直政务服务相关部门:
现将《林州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林州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1日
林州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林州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含事项名称、所属部门、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是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信息录入、审核发布、动态调整、统计分析的管理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认领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中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
(二)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发布和使用工作;
(三)组织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编制填报实施清单,并进行信息维护,检测监督实施清单的要素完整度;
(四)指导监督所辖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录入、调整工作;
(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系统管理与维护,配置本级系统平台使用部门的管理与应用权限。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情况,动态调整本级系统平台使用用户。
(六)组织协调本级和所辖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按照对接规范,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数据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对接;
(七)协调、审核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委托、下放等简政放权事宜。
第八条 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为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市直有关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领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中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调整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确保公布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准确无误;
(二)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发布和使用;
(三)对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调整事宜提出相关意见;
(四)负责本部门及委托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编制填报和信息维护,确保公布的办事指南中没有“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模糊表述,并指导所辖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事项清单的填报工作;
(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数据信息的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镇(街道)管理职责参照市级实施。镇(街道)负责组织本级和所辖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发布和实施清单的编制维护工作。
第三章 事项清单管理
第十条 《林州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化、动态化和公开化管理,经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予以信息化展示。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或调整的;
(二)国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更新的;
(三)根据机构改革事项实施部门变化调整的;
(四)依法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
(五)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等其他需要进行调整的。
第十二条 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调整应在河南省政务服务清单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做好调整事项的认领、调整、办事指南更新等工作。
第十三条 除前条所列调整情形外,清单其他要素的调整,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按照相关改革要求和工作实际,对本级本部门实施清单进行调整维护。
第四章 系统平台与应用权限
第十四条 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使用部门包括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级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管理平台操作和系统运行管理,确保数据规范传输和系统使用安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确保政务服务事项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统一使用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不得另行搭建开发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监督考核,组织对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完备度、覆盖度、准确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机制,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纳入重点督查和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