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惠企政策汇编(2021)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1-12-22 08:19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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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惠企政策

  一、鼓励知识产权发展

  1.鼓励驰名商标注册。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林发【2007】15号)

  2.加大对发明专利授权和转化的支持力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对授权年限在6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根据其实际缴纳年费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年费资助。(安政【2018】9号)

  3.促进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实现“知本”向“资本”的转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贷款额度3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补助;贷款额度300万一6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贷款额度6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安政【2018】9号)

  4.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强企(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林政办【2021】19号)

  承办科室:价格和知识产权科

  电话:6808931

  二、鼓励质量绩效提升

  1.河南省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200万元奖励;

  2. 对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安阳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4.对获得林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承办科室:质量监督管理科

  电话:6871997

  三、计量方面:

  对企业使用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施全免费计量检定。

  承办科室:标准计量科

  电话:6808966

  四、鼓励标准提升

  1.对企业当年组建1个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起草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安阳市级地方标准并正式被批准发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主导制修订团体标准并依法公开发布的(起草单位排名前两位),奖励3万元。

  4.对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经过确认取得采标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5.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20万元;获得“河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河南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10万元。

  6.对获得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奖励5万元。

  7.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安阳市级以上标准化试范单位,奖励5万元。

  承办科室:标准计量科

  电话:6808966

  

  林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惠企政策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谋划实施

  1.为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解读支持,对符合政策方向和要求的制造业项目,优先推荐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咨询科室:产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6166915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2.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安阳市级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安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安阳市级给予10万元奖励。

  咨询科室:资源高新科  咨询电话:6166997

  三、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

  3.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的符合政策方向和要求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

  咨询科室:资源高新科 咨询电话:6166997

  四、支持粮棉企业保障原料需求

  4.对符合国家公告要求的粮食棉花企业申报国家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支持企业原料多元、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粮食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

  咨询科室:财政金融与信用建设科 咨询电话:6166893

  五、支持企业加强信用建设

  5. 大力推广“信易贷”,支持企业申请进入“信易贷”企业白名单,可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咨询科室:财政金融与信用建设科 咨询电话:6166893

  6. 全力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宣传和服务工作。企业可登陆“信用安阳”网站提交修复申请,经市、省、国家三级审核通过的,予以即时修复。

  咨询科室:财政金融与信用建设科 咨询电话:6166893

  六、鼓励发展省重点项目

  7.对符合省重点项目遴选指导目录的项目积极支持纳入省重点项目,加大跟踪服务,强化要素保障,保障项目加快建设。

  咨询科室: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项目管理科

  咨询电话:6166781

  七、支持企业投资建设铁路

  8.为企业投资建设铁路提供有关规划和政策解读支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铁路项目推进中难点堵点问题。

  咨询科室:产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6166915

  八、支持企业办理进口设备免税

  9. 对国家和省审批的国外贷款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并转报省发改委进行免税确认。

  咨询科室:财政金融与信用建设科 咨询电话:6166893

  10.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鼓励类范围且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国内投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并转报省发改委进行免税确认。

  咨询科室:国民经济综合科 咨询电话:6166915

  地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党政综合楼

  林州市工信局惠企政策

  凡我市经营状况良好,有引才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均可纳入“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凡纳入《行业领军企业名录》的企业,对须引进的特殊人才,实行企业家“一支笔”制度,经认定,可以享受《“洹泉涌流·智慧红旗渠”人才集聚计划》相关政策。

  承办科室:企业服务办 咨询电话:6119005

  创建成为绿色示范工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申报成功国家级绿色工厂可获得200万元奖励。承办科室: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电话:6119023

  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用户单位都可申报,申报成功后可获得保费补贴和奖励资金。承办科室:装备科 电话:6119020

  申报“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助额度为按照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承办科室:装备科 电话:6119020

  对列入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年度内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凡认定为省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年度(完成投资的计算区间)内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承办科室:科技与电子信息科 电话:6119016

  林州市建管局惠企政策

  政策1 加强总部建设,加大优质企业引进力度引进企业资质等级奖励额度备注(全口径)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或其施工总承包一级子公司;

  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设计公司500万元税收需≧5000万元施工总承包壹级;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所属施工总承包贰级子公司;

  行业乙级资质设计公司100万元税收需≧1000万元施工总承包贰级30万元税收需≧300万元施工总承包叁级10万元税收需≧100万元政策2 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1凡本地注册企业,域外建筑项目按照在本地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缴地方留成的30%予以奖励。

  2 围绕关联产业成立上游公司开展建筑设备材料生产、销售、租赁等且年纳税达到100万元的,按照公司在本地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政策3 鼓励拓展市场条件(任意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奖励额度年产值年纳税(全口径)≧100亿元≧1亿元200万元≧50亿元≧5000万元100万元≧30亿元≧3000万元50万元≧20亿元≧2000万元10万元另:年产值≧10亿元或年纳税≧1000万元,且纳税增速排名前5的,奖励20万元。政策4 鼓励资质升级

  1 每晋升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奖励300万元。

  2 首次晋升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奖励30万元(其中,公路、水利水电晋升壹级资质的,按首次晋升奖励30万元) 。

  政策5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1 成功创建“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等国家优质工程荣誉的,奖励20万元。

  2 成功创建“中州杯”“长城杯”等省部级优质工程荣誉的,奖励10万元。

  3 成功创建市长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

  政策6 鼓励企业上市

  1 在境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含上级奖励资金)。

  2 在“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境外市场上市挂牌的,结合实际情况,“一事一议”奖励。

  政策7 鼓励项目经理向公司经理转型

  鼓励林州籍在外项目经理回乡创办企业,对新注册成立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且首个年度纳税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8设立建筑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

  1 设立风险补偿金。由政府出资,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放大,为企业授信、提供贷款、政府增信,解决企业项目融资难问题。

  2 设立应急周转金。用于企业投标环节、应急还贷、短期借款等。

  3设立建筑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设立建筑业招投标、履约专项保函资金。

  5 设立增信保证金。支持银信部门为企业扩大授信规模。

  政策9加强人才培训

  1 设立专项培训资金,每年至少列入不少于100万元建筑业培训预算,对企业进行高、中及一级人才培训。

  2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EMBA等工商管理培训的,按学费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聘请中建协、《中国建设报》等专家组建林州建筑智库,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答疑解惑。

  政策10 加强司法维权服务

  成立建筑业司法保障服务中心,组建专门工作专班,打击建筑领域违法犯罪,免费为企业进行司法“体检”,指导帮助企业健全管理、抵御风险。

  政策11 支持企业资质申报

  实行建筑业资质服务指导员制度,由各镇(办)指导员对企业资质申报进行前置指导,全程代(导)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申报效率。

  政策12发放企业家“一卡通”

  1 设立建筑企业家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合作交流平台,提供吃、住、行、学、研、游等服务。

  2 对年纳税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发放服务卡,按照年税收贡献的千分之一充值。

  3 对新迁入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直接发放服务卡,并分别按10000元、8000元、6000元、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充值。

  政策13 鼓励引进人才

  对建筑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洹泉涌流·智汇红旗渠”人才政策。

  政策14 实施亲情人文关怀

  为全市重点企业家提供卫生、医疗、住房、教育等贴心服务。

  咨询单位: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0372-6830213

  林州市人社局惠企政策

  一、生活补助政策

  普通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三年生活补助,2000元/月。

  普通全日制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享受三年生活补助,1200元/月。

  普通全日制本科或技师享受三年生活补助,600元/月。

  申请方式:林州市市民中心洹泉涌流引才服务窗口申请

  电话:0372-6105168

  二、创新创业补贴政策

  鼓励建设留学生创业园并给予启动经费补贴20万元。青年储备人才可申请最高2万元一次姓初始创业补贴。

  申请方式:林州市市民中心洹泉涌流引才服务窗口申请

  电话:0372-6105168

  三、家属安置政策

  配偶有意来林工作,根据本人专长、原工作单位性质,对口安排工作。

  申请方式:林州市市民中心洹泉涌流引才服务窗口申请

  电话:0372-6105168

  四、探亲补贴政策

  引进人员可享受每年1000元探亲补贴。

  申请方式:林州市市民中心洹泉涌流引才服务窗口申请

  电话:0372-6105168

  林州市农业农村局惠企政策

  1、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生猪养殖场圈舍改造(扩建)、污粪处理和利用设施改造和提升;

  责任科室:畜牧水产科 电话6120625

  办理流程:镇政府推荐-->农业农村局审核-->项目施工-->做第三方评估-->按比例奖补

  2、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生猪养殖场良种引进;

  责任科室:畜牧水产科 电话6120625

  办理流程:养殖场申请(镇政府推荐)-->引进种猪-->乡镇区域中心站现场验收-->畜牧水产科材料审核-->每头补助2000元

  3、为所有养殖场户免费提供国家强制免疫疫苗。

  责任科室:兽医科 电话6120619

  办理流程:乡镇区域中心站统计养殖场存栏数量-->农业农村局汇总数据-->测算疫苗需求数量-->政府采购疫苗-->分发到各中心站-->分发到各养殖场户

  林州市税务局惠企政策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 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 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 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 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 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预 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 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省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 4 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 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6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 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 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5 号)《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 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 30 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第四条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 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 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 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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