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1、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林州市辖区所有部、省属单位,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照《安阳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根据《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安阳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所有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必须同时按《林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大病救助保险。
5、国家公务员按照《林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基本情况资料(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6、其他资料。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1、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2、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安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数据调查表》等一式两份,附单位录用手续,并加盖单位公章。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合同书,填制《林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
4、医保中心对提供资料齐全、表式填报正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申请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次月开始征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在职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缴纳。
2、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互助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5%的比例缴纳医疗互助保险费,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2%或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2%缴纳的,不设个人账户;按5%缴纳的,设立个人账户。
4、林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享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及退休人员退休费总数之和的4%筹集。
5、大病救助保险费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
五、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如何使用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是结算医疗费用的电子介质。职工凭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可到定点药店刷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也可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可依据有关规定凭IC卡刷卡记账;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可办理住院手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院时使用IC卡内个人账户金额可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六、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程序
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应当选择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需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出具的住院通知书,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科审核签字后,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后,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或身份证到住院登记处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处应及时将参保人员入院情况输入计算机传送市医保中心。病情危急者,可先住院抢救,5日内补办以上备案手续,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的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个人仅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的参保患者应自行结算全部医疗费用,在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单位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结算统筹支付部分。
2、医保患者因病确需到外地诊治的,经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后,由主治以上医师填写《林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定点医院医保科审核签字、单位确认盖章,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异地就诊。异地就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需延期治疗的,凭所住医院延期治疗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延期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持转诊、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证、病历复印件等手续送市医保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结算。
3、异地定居人员在其选择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须在住院3日内通知市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