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各类涉石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全市各类涉石项目的管理,保障省、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工作的紧急通知》(豫自然资办明电〔2020〕27号)、《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行为加强监管的通知》(安自规发〔2021〕78号)相关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类项目管理
1、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石料利用和土石料处置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由项目审批单位、所在镇(街道)组织编制,报自然资源局备案评审,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安阳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2、由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二、其他类涉石项目管理
1、项目审批单位、项目所在镇(街道)要做好建设项目监管,加强对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合理性、可实施性,防止项目实施中扩大面积和借工程项目为名,行违法开采之实。杜绝项目实施中大面积破坏生态和非法开采行为发生。
2、项目审批单位、项目所在镇(街道)对项目负监管责任,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发现施工项目超设计红线施工,违反规定私自销售工程石料或超范围开挖造成的乱采乱挖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自然资源部门查处。项目施工单位对项目负总责,对乱挖乱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应当追究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产品处置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处置
因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剩余需对外销售的土石料,由市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并严格计量管理,投资主体与施工企业不得自主销售,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销售收入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其中镇(街道)占比不得高于40%,剩余占比留成市财政。
四、涉矿项目处置工作流程
1、申请。由项目方向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及各项资料。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审查资料后向自然资源局提供项目各项资料及承诺书、申请。
2、受理。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提供项目各项资料及承诺、申请经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由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矿产品开展价款评估。待评估报告出具后双方共同委托拍卖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告和公开拍卖。处置后由属地镇(街道)对项目的计量、环保、安全等进行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