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林州市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5-09-19 16:51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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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林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林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长期禁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做好禁燃烟花爆竹的教育,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在林州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七、运输单位、物流企业、寄递网点的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由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各类经营门店、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以及流动、露天经营商贩等场所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应急、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八、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林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372-110)、林州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372-6800333)、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0372-12350)进行有奖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通告。

  林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