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5-07-11 08:32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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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以下简称限额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州市行政区域内林州市限额交易平台开展的限额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交易是指本市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且项目金额《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要求公开招标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限额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三)坚持廉洁、高效、择优;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五)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限额交易不受地区、行业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平审查机制,依法依规参与交易,不得以非法方式干涉交易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资源化整为零或者以其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林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作的组织协调,审定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协调监督与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有关的各行政监督部门执法工作

(三)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及时处理限额交易行为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并督促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五)限额标准的制定与发布,宏观指导解决限额交易工作的难点疑点问题。

(六)拟定招标文件范本,并提供业务指导;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主体,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和见证服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平台内交易管理制度规则

(二)负责为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提供设施配套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设立固定的开标、评标场所,并安装监控、存储设备实现全流程留痕,可追溯还原的功能,维护平台交易秩序;

(三)为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负责平台系统的维护管理交易平台主体库建设

(五)负责组建限额以下项目评审专家库。

(六)负责见证业主单位从限额以下项目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

(七)负责对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平台内行为评价工作

(八)对业主单位审核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发布;

(九)及时做好限额以下项目交易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第九条 限额以下交易项目的业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交易项目手续合公正

(二)履行交易前的相关手续,提出交易申请预约交易场地

(三)协助平台组织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

(四)澄清、答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五)依据交易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交易对象签订合同并负责履约监管;

(六)负责交易资料的收集并存档保管;

(七)负责组织交易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为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在项目业主委托范围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受理项目单位的委托;

(二)编制交易文件;

(三)组织交易活动;

(四)配合业主单位澄清、答复投标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做好交易项目的投诉处理事项;

(六)及时收集、整理并移交交易资料。

  进场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限额交易项目进入限额交易区域平台进行交易,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且已立项的项目可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鼓励进入该平台进行交易,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目录:

(一)、工程类项目:

1、施工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在财政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在财政部门监管的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 )以上100万元(不含 )以下,且未在财政部门监管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依据《河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0年版)》,10万元(含)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在财政部门监管的项目。

  交易方式及流程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项目的具体招标方式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主要包括:招标、竞争性发包、直接发包、小额询价,以及其他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要求的采购方式程序进行。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限额交易采用综合监督体系

进入平台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现场监管,其中村(社区)项目由镇(街道)组织监管

第十六条 限额交易过程中出现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能职责交叉不清、交易办法程序修改及其他有关问题时,由财政部门、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建立联审会议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公共资源限额交易专业网站,统一公开交易信息,推进电子化交易,强化电子政务实时监管,促进信息化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各交易主体及个人责任、效能、守法守纪等方面的监督教育。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限额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业主单位、平台建设主体和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报送监察机关,对相关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和纪律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限额交易的规模标准有调整的,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