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 引 号 01-0103-2025-0006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林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0-30
发文字号 林告字〔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10-31
有 效 性 有效
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3-10-31 09:07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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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林州市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林州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城为林州市全城;禁放时间为全年,长期禁放。

二、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引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要全面加强禁售禁放巡逻、排查力度,确保不出现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行为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 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