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公示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1-09-07 09:44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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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赵合芳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

                                                       林自规监罚【2021]55号

 

当事人:赵合芳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你非法占用临淇镇临淇村土地建住宅楼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动工占用临淇镇临淇村土地1037平方米建住宅楼,现已建成。经地类鉴定:91平方米符合临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46 平方米不符合,定性为:农用地1016 平方米(其中耕地777 平方米,沟渠293平方米);建设用地 21 平方米。

上述行为和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

2、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勘测笔录;

3、我局的地类鉴定表;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性质属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告知情况:我局已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你收到上述告知文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不符合规划的946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777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合计7770元;对非法占用的293 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合计879元;对非法占用的21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合计63元;共计8712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林州市银行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林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郑帅 牛帅军

电话:0372-6810270

地址: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路北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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