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林州市姚村镇北杨村杨军林非法
占地的处罚决定
林自规监罚【2021】13号
当事人:姚村镇北杨村杨军林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对姚村镇北杨村杨军林违法占地建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林州市姚村镇北杨村杨军林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2016年动工,占用林州市姚村镇北杨村土地2553平方米建厂,现已建成,已形成违法占地的事实,经地类鉴定:该地块不符合姚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定性为:农用地2553平方米(其中园地2553平方米;)。
上述行为和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
2、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勘测笔录;
3、我局的地类鉴定表;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性质属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告知情况:我局已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你收到上述告知文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2553平方米园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共计765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林州市银行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林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牛进李现法
电 话:0372-6810270
地 址: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路北
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