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5.8.7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案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市监处罚〔2025〕x-207号 | 林州市振林区商业街精品茶店 | 销售涉嫌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25元。 | 2025-06-23 |
2 | 林市监处罚〔2025〕x-208号 | 安阳京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 销售涉嫌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 2025-06-23 |
3 | 林市监处罚〔2025〕x-209号 | 林州市河西老焦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伍圆玖角伍分(55.95元); 2、罚款贰仟柒佰贰拾柒圆伍角(2727.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柒佰捌拾叁圆肆角伍分(2783.45元)。 |
2025-06-25 |
4 | 林市监处罚〔2025〕x-210号 | 林州市桂园区老酒汇酒类销售店 |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当事人罚款1487.5元的处罚。 | 2025-06-25 |
5 | 林市监处罚〔2025〕x-211号 | 林州市开元区每天便利店 |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六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罚款1302元 没收违法所得533.71元 共计罚没款1835.71元 |
2025-06-27 |
6 | 林市监处罚〔2025〕x-212号 | 河南福美供应链有限公司 |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五香粉”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免于处罚,没收其经营的不合格产品“五香粉”38袋(含召回已开封的两袋) | 2025-06-30 |
7 | 林市监处罚〔2025〕x-213号 | 林州市日屿夜酒吧服务厅(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在未核查身份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售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9元;3、罚款5000元的处罚。 | 2025-07-02 |
8 | 林市监处罚〔2025〕x-214号 | 林州市桂园区志文粮油经销部 | 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经检验,其经营的花生米,检验结论为黄曲霉毒素B1ug/kg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 ≤20 实测值290。 当事人购进该批花生米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贮存花生米等食品的容器无防潮防虫等安全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七项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花生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贮存花生米的容器无防潮防虫等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建议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025-07-02 |
9 | 林市监处罚〔2025〕x-215号 | 河南凤宝特钢有限公司 | 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1台冶金桥式起重机械,设备代码为415010A21202020075未经定期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圆(32000元) | 2025-07-03 |
10 | 林市监处罚〔2025〕x-216号 | 林州市龙山街道陈陈食品店 | 经查,2025年02月24日我局收到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A2250038388104037C),报告显示:2025年01月20日在林州市龙山街道陈陈食品店抽检的“芝麻糖(充气糖果)”, 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24日,当事人从郑州市管城区多有福食品商行订购了 15件“香橙林芝麻糖”(200g*30袋/件,进价2.93元/袋,食品售价4.80元/袋)。2025年01月02日,该批食品完成入库。该批食品现已全部售卖完毕(含抽检8袋)。该批“芝麻糖”货值金额共计2160元,违法所得共计841.5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方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并留存相关票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 第一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九条 | 免于行政处罚 | 2025-07-04 |
11 | 林市监处罚〔2025〕x-217号 | 裴文江 | 当事人2017年以来主要向林州市各卫生所及诊所配送药品。根据林州市公安局移送函,经排查,执法人员分别在横水镇南庄行政村卫生所、任村镇敬老院医务室、东岗镇西岗行政村卫生所、振林区南关行政村王秀红卫生所、陵阳侯书良内科诊所、开元区付俊杰诊所发现当事人销售药品时向上述诊所及卫生所提供的标示为河南旺陀医药有限公司或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随货同行单。经协查,该批随货同行单均不是上述两公司提供。当事人裴文江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根据查证的药品随货同行单显示,2020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向横水镇南庄行政村卫生所等6个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共计301943.7元。违法所得301943.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301943.7元; 3、罚款4529155.5元,上缴国库。 |
2025-07-03 |
12 | 林市监处罚〔2025〕x-218号 | 林州市永利娱乐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在未核查身份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售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3元;3、罚款5000元的处罚。 | 2025-07-07 |
13 | 林市监处罚〔2025〕x-219号 | 秦梅云 |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42.5元;2、罚款984.25元的处罚 | 2025-07-07 |
14 | 林市监处罚〔2025〕x-220号 | 林州市桂园区文兴干鲜调料副食店 | 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产品批次检验报告、保存有与供货商吴述明的微信进货及付款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当事人销售假冒“莲花”牌味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 2025-07-07 |
15 | 林市监处罚〔2025〕x-221号 | 林州市桂园区苗嫂副食批发部 | 当事人销售的豆芽经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不能说明涉案豆芽来源。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款 | 给予警告处罚。 | 2025-07-07 |
16 | 林市监处罚〔2025〕x-222号 | 林州市临淇镇小芳粮油店 |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罚款壹仟肆佰柒拾(1470)圆. | 2025-07-09 |
17 | 林市监处罚〔2025〕x-223号 | 林州林钢铸管科技有限公司 |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三条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肆万圆(40000元)。 | 2025-07-11 |
18 | 林市监处罚〔2025〕x-224号 | 林州市龙山区海雁干鲜调料副食店 | 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产品批次检验报告、保存有与供货商吴述明的微信进货及付款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742元。 | 2025-07-09 |
19 | 林市监处罚〔2025〕x-225号 | 林州市摩桥网络科技中心(个体工商户) | 关于“哄娃神器摇摇椅、婴儿摇椅”的广告业务,是河南乐观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沟通具体事项并由当事人完成制作,当事人共收取广告费200元。当事人在制作此次广告时,未查验过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未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三款 | 当事人制作内容不符的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2,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00元;罚款人民币700元。 | 2025-07-10 |
20 | 林市监处罚〔2025〕x-226号 | 林州市姚村镇正霞果蔬店 | 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记不清楚确切的供货商,也不能提供2025年2月8日抽检批次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等手续。另查明,2025年3月6日林州市姚村镇正霞果蔬店因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 | 罚款5100元 | 2025-07-10 |
21 | 林市监处罚〔2025〕x-227号 | 林州市桂园街道文贵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产品批次检验报告、保存有与供货商吴述明的微信进货及付款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640元。 |
2025-07-10 |
22 | 林市监处罚〔2025〕x-228号 | 林州市桂园街道陈三食品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产品批次检验报告、保存有与供货商吴述明的微信进货及付款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
2025-07-10 |
23 | 林市监处罚〔2025〕x-229号 | 林州市逍遥醉主题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经查,2025年5月18日晚,当事人未核实张浩然、杨永亮、辛浩洋三人的身份证信息,在不能确定这三个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销售给三名未成年人动力苏打酒一箱24瓶,销售价52元,上述酒购进价每箱28元,每箱有24瓶,销售价每箱52元,货值金额52元,获利24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酒的供货者资质及购进票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5-07-10 |
24 | 林市监处罚〔2025〕x-230号 | 林州市桂园区晓峰调料部 | 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产品批次检验报告、保存有与供货商吴述明的微信进货及付款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
2025-07-10 |
25 | 林市监处罚〔2025〕x-231号 | 林州市正源商贸有限公司 | 经调查,当事人为开展促销活动,以0.95元/包购入“雅惠”不锈钢钢丝球300包,包装上未标示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规格、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截止检查时,已售出145包,开展活动送出139包,剩余16包已下架,其中:2元售出11包,1元售出134包。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96.5,违法所得18.2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五十四条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8.25元。 | 2025-07-11 |
26 | 林市监处罚〔2025〕x-232号 | 林州市振林区军杰鲜菜批发店 | 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5月6日,当事人从一老百姓处购进葱并在其店内销售。2025年5月9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葱共购进15公斤,进价1.2元/公斤,售价2元/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货值金额30元,获利12元。当事人购进该批葱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并留存该批葱的进货票据。未说明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二款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经营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进货票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025-07-12 |
27 | 林市监处罚〔2025〕x-233号 | 林州市五龙镇林江超市 |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罚款人民币捌佰零玖圆陆角(809.6元)。 |
2025-07-18 |
28 | 林市监处罚〔2025〕x-234号 | 魏艳丽 |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580.37元。 | 2025-07-15 |
29 | 林市监处罚〔2025〕x-235号 | 林州宏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林州宏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长安风景小区6号楼4单元东西2电梯,未进行定期检验。该2电梯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09,已超出下次检验日期。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 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对该两部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并提供出该两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八十四条 / 第一项 |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 2025-07-15 |
30 | 林市监处罚〔2025〕x-236号 | 崔海梅 |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42.5元;2、罚款1758元的处罚 | 2025-07-15 |
31 | 林市监处罚〔2025〕x-237号 | 林州市龙山街道志强百货超市 | 经查,2023年林州市龙山街道志强百货超市不记得从什么地方共计购进上述口罩30包,截止案发销售一次性口罩(非医用)5包,除投诉人购买1包过期一次性口罩(非医用)外,其余4包无证据证明销售过期一次性口罩(非医用)。剩余25包仍在该店货架上待售,进货价格为:3元/包,销售价格为 4元/包,货值金额:10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五十二条 |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一次性口罩(非医用)25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三、罚款货值金额的 0.5倍52元,共计53元。 |
2025-07-16 |
32 | 林市监处罚〔2025〕x-238号 | 林州市五龙镇泽下村百信百货商店 |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罚款人民币伍佰叁拾圆贰角(530.2元)。 |
2025-07-18 |
33 | 林市监处罚〔2025〕x-239号 | 林州市盛京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罚款伍佰伍拾(5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16元 |
2025-07-21 |
34 | 林市监处罚〔2025〕x-240号 | 林州市安米纳晓信息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 | 经查,当事人开办的“林州市安米纳晓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服务,向消费者推广介绍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有纺织品、食品、保健食品、制水机、日用品等。向顾客介绍的制水机、纳米文胸、安然营养素基础套、人生干细胞,当事人在推广介绍上述产品的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的电脑及发给消费者的聊天记录中,其中的图片和视频中存在以下内容“谭某某,乳腺癌,安然公司的制水机制出的水是碱性水,完全调理中和她的酸性体质,再搭配上安然营养素基础套,穿上安然的纳米文胸,7月13日,再次去复查的时候,奇迹发生了,之前的癌细胞指标从39降到16,完全正常值的范围。”、“八年的重痛风,尿酸指标检查以后,原来是700多,最低就是600多500多,没有低于500的,喝了三个月的那个纳米水后,我的尿酸指标是480,这是从来没有那么低过。”、“任哥,这是李某某大哥,请你说说用水机调理血糖的情况,在喝了水机的水三个月后,我的血糖原来是7点多,现在是5点多”等内容,当事人涉嫌对推广介绍的产品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共推广介绍了产品48000元,获利2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二十条 / 第一款 | 罚款30000元 | 2025-07-18 |
35 | 林市监处罚〔2025〕x-241号 | 林州市开元区志华生活超市 | 经查:2025年04月13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超市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医用口罩(产品名称:医用外科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20212140316,数量:10只/包,生产日期:2022年9月2日,有效期:2年)1包。当事人称涉案口罩是其买来自己使用的,当时投诉举报人自称生病了,当事人出于帮忙的心态,就成本价卖给他1包。因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涉案口罩时的商店和购买票据。涉案口罩共购进10包(10只/包),进价是2元/包,售价是2元/包。截止查获之日,共销售1包,当事人自用6包,还剩下3包。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元,违法所得共计2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口罩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九条 / 第三项 | 1、没收过期医用口罩3包;2、罚款人民币20100元。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用口罩3包,罚款人民币20100元,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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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林市监处罚〔2025〕x-242号 | 林州市合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经查:2025年5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了“锐净超凡喜力天然气全合成油0W-20(数量:9瓶、规格:1L/瓶);壳牌喜力HX3多级润滑油5W-30(数量:3瓶、规格:4L/瓶);壳牌超凡喜力天然气全合成油5W-40(数量:4瓶、规格:4L/瓶)。”当事人承认上述润滑油其公司正在销售,对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左琨出具的鉴定书无异议。当事人共购进“锐净超凡喜力天然气全合成油0W-20,9瓶;壳牌喜力HX3多级润滑油5W-30,3瓶;壳牌超凡喜力天然气全合成油5W-40,4瓶。”进价分别为“锐净超凡喜力天然气全合成油0W-20,50元/瓶;壳牌喜力HX3多级润滑油5W-30,80元/瓶;壳牌超凡喜力天然气全合成油5W-40,200元/瓶。”售价分别为“锐净超凡喜力天然气全合成油0W-20,85元/瓶;壳牌喜力HX3多级润滑油5W-30,120元/瓶;壳牌超凡喜力天然气全合成油5W-40,260元/瓶。”截止查获之日,销售数量为0。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165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锐净超凡喜力天然气全合成油0W-20(数量:9瓶、规格:1L/瓶);壳牌喜力HX3多级润滑油5W-30(数量:3瓶、规格:4L/瓶);壳牌超凡喜力天然气全合成油5W-40(数量:4瓶、规格:4L/瓶);罚款人民币3247.5元。 | 2025-07-21 |
37 | 林市监处罚〔2025〕x-243号 | 林州市任村镇好再来食品厂 | 经查:当事人持有《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糕点类食品生产,2024年4月30日,当事人与安阳市北关区艺拓食品批发商行达成销售协议,安阳市北关区艺拓食品批发商行负责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进行销售,当事人则需要在食品包装上印刷“麦兜麦太”品牌。当时当事人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所以才在食品包装上使用安阳市北关区艺拓食品批发商行的商品条码。自2024年4月30日起,当事人开始在香酥大京枣、桃酥、全麦面包、三明治吐司面包、老面包、无蔗糖桃酥、无蔗糖黑全麦吐司面包的食品包装上使用安阳市北关区艺拓食品批发商行的商品条码。因为使用该条码的食品是与安阳市北关区艺拓食品批发商行达成销售协议才生产的,所以所有涉案食品全部销售给了安阳市北关区艺拓食品批发商行。当事人保存有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1日的销售记录,销售金额共计30279.5元。综上,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是30279.5元。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 第三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
38 | 林市监处罚〔2025〕x-244号 | 林州市采桑镇敬老院 | 据该单位负责人陈述涉案产品“流沙河挂面”(约30包,生产日期2024年5月,有效期一年)是2025年5月31日,当地西山寺工作人员无偿提供的,该单位负责食堂的工人接收挂面后放到了仓库。西山寺人员走后,工作人员(厨师)查看发现挂面已过期,将挂面存放于仓库角落,准备改天做垃圾处理扔掉,纪委工作人员检查之后,该单位即将涉案产品全部销毁。2025年6月18日采桑镇人民政府与河南旺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林州残疾人康复中心)签订集中托养协议,将在该单位集中供养的7名特困对象进行托养,正式停止经营,涉案产品并未食用。 涉案产品为其他机构赠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价格。为查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执法人员对销售有同品牌、同规格产品的京都大润发超市、金客来商业有限公司、六合便利店共三家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涉案产品分别为:京都大润发超市3元/袋、金客来商业有限公司4元/袋、六合便利店4元/袋;按上述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3.5元/袋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5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为王玉福,《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索建生。当事人称该单位原负责人为索建生,已退休,2022年10月我单位对法人证书进行了变更,后来因为农村人口集聚减少,来我单位集中供养的老人员日渐减少,领导多次开会协调拟将现有的7名院内特困老人进行托养,未能及时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负责人项目申请变更。 针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 2025-07-21 |
39 | 林市监处罚〔2025〕x-245号 | 林州市开元区特惠生活超市 | 经查:2025年04月13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超市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医用口罩(产品名称:医用防护口罩,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12141605,数量:1只/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4日,失效日期:2024年8月3日)3袋。当事人称涉案口罩是其在疫情期间买来自己使用的,当时投诉举报人自称要去医院,想买口罩做好防护。当事人出于帮忙的心态,就卖给他3袋。因是自用加上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涉案口罩时的商店和购买票据。涉案口罩共购进20袋(1只/袋),进价是15元/袋,售价是2元/袋。因为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口罩时处于疫情期间,所以购买价格高于市场价,当事人在销售给投诉举报人时,出于帮忙心态加上现在口罩价格已恢复正常价,因此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举报人。截止查获之日,共销售3袋,当事人自用12袋,还剩下5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元,违法所得共计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口罩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将医用口罩卖给投诉举报人,该行为构成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九条 / 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四条 / 第三项 | :1、没收过期医用口罩5袋;2、罚款人民币20100元。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用口罩5袋,罚款人民币20100元,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2025-07-21 |
40 | 林市监处罚〔2025〕x-246号 | 林州市开元街道旺旺百货店 | 经查:2025年04月13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超市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医用口罩(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鄂械注准:20222143776,生产日期:2022.12.05,保质期:2年)40个,并将外包装袋一并拿走。当事人称涉案口罩是其买来自己使用的,当时投诉举报人自称是游客,患有感冒,当事人计划免费赠送一个,但投诉举报人坚持付款,并购买了40个。因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涉案口罩时的商店和购买票据。涉案口罩共购进1包(100个/包),进价是10元/包,售价是0.2元/个。截止查获之日,共销售40个,当事人自用44个,还剩余16个。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2元,违法所得共计8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口罩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九条 / 第三项 | 1、没收过期医用口罩16个;2、罚款人民币20100元。 | |
41 | 林市监处罚〔2025〕x-247号 | 林州市黄华镇付水洼村军瑞汽车维修轮胎电动车经销部 | 经查:2025年5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了“壳牌喜力合成技术润滑油HX6-5W-40(数量:8瓶、规格:4L/瓶)。”当事人承认上述润滑油其经销部正在销售,对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左琨出具的鉴定书无异议。当事人共购进“壳牌喜力合成技术润滑油HX6-5W-40,8瓶;”进价为“壳牌喜力合成技术润滑油HX6-5W-40,110元/瓶;”售价为“壳牌喜力合成技术润滑油HX6-5W-40,180元/瓶。”截止查获之日,销售数量为0。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40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壳牌喜力合成技术润滑油HX6-5W-40(数量:8瓶、规格:4L/瓶);罚款人民币2160元。 | |
42 | 林市监处罚〔2025〕x-248号 | 林州市开元街道嘉惠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 经查:2025年04月13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超市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医用口罩(产品名称: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12140468,生产日期:2022年9月4日,失效日期:2024年9月3日)1包。当事人称涉案口罩是其婆婆送过来让自己使用的,其婆婆年纪大了,也记不清从哪里买的了,因此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涉案口罩时的商店和购买票据。涉案口罩共购进3包,进价是2元/包,售价是2元/包(当事人原本想赠送,但投诉举报人付了2元,因此售价是2元/包)。截止查获之日,共销售1包,当事人自用1包,还剩下1包。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元,违法所得共计2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口罩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将医用口罩卖给投诉举报人,该行为构成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九条 / 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四条 / 第三项 | 1、没收过期医用口罩1包;2、罚款人民币20100元。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用口罩1包,罚款人民币20100元,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2025-07-29 |
43 | 林市监处罚〔2025〕x-249号 | 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行政村卫生所 | 当事人于2024年从林州市一妇女处购进黄金伟哥、蚁力神、金枪不倒等三种食品并在其店内销售。共购进该三种食品共计20余盒。具体数量当事人称记不清了。2024年4月23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该三种食品共计货值150元。2024年6月8日,销售给同一投诉举报人该三种食品共计货值420元。至案发,该三种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照片,黄金伟哥产品说明书上标写的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09)第023号,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该批准文号不存在。蚁力神、金枪不倒该二种食品因照片模糊,无法确定该二种食品标签的的具体内容。经联系投诉举报人,截至目前,投诉举报人未能提供该二种食品包装照片和说明书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该三种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70元,获利无法计算。 当事人购进该三种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不再销售食品,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1、警告;2、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 2025-07-22 |
44 | 林市监处罚〔2025〕x-250号 | 林州市临淇镇高三干鲜店 | 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产品批次检验报告、保存有与供货商吴述明的微信进货及付款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 2025-07-22 |
45 | 林市监处罚〔2025〕x-251号 | 林州市振林区李庄蔬菜市场美滋味干鲜调料店 | 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产品批次检验报告、保存有与供货商吴述明的微信进货及付款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2764.5元。 | 2025-07-22 |
46 | 林市监处罚〔2025〕x-252号 | 宋伟东 | 经查,2025年3月25日,根据豫教体卫艺(2024)301号文件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在林州市实验中学开展现场检查,在校园图书馆一层宋伟东开办的便利店内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悬挂营业执照,负责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且称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从2022年10月份开始经营,每天营业时间不到两小时,到现在经营额一共有差不多32000元,利润有3400元。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第十三条 | 1.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 2.罚款5000元。 |
2025-07-23 |
47 | 林市监处罚〔2025〕x-253号 | 林州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十六分店 | 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林州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十六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有拆零销售药品行为,但不能提供拆零药品的销售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警告 | 2025-07-24 |
48 | 林市监处罚〔2025〕x-254号 | 林州市汇民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12.59元。 2.罚款1433.75元。 |
2025-07-28 |
49 | 林市监处罚〔2025〕x-255号 | 林州市秦天柱商贸有限公司 | 2025年6月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林州市秦天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商品。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在该店铺商品订单网址未显示任何与举报相关的内容,通过店铺销售记录查看,当事人陈述之前使用过“牧田无刷锂电修边机”进行过宣传,称其从事网购转单业务,即将其他网店产品内容复制到自己的网店,将产品加价后上架,如有订单则以消费者名义向其他网店下单,产品由其他网店直接发到消费者手中,当事人不经手产品,后认识到在产品页面宣传上存在引人误解的话语,现以将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全部下架并改正。通过调取当事人店铺后台数据,有一单是消费于2025年4月26日向当事人下单购买“牧田无刷锂电修边机”,订单编号为250426-539440003451622,付款金额为911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27日在淘宝平台下单购买了同款产品,订单编号为4317483636122729908,付款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为211元。当事人已涉嫌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五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六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1元。 |
2025-07-28 |
50 | 林市监处罚〔2025〕x-256号 | 林州市麦谷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2025年6月13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销售的裱花蛋糕上插有棒棒和底托,棒棒和底托的另一端插有卡片、小帽子等玩具。棒棒和底托有食品级的检验合格的报告,卡片、小帽子等玩具有合格证。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过检查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十一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 2025-07-28 |
51 | 林市监处罚〔2025〕x-257号 | 周志飞 |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圆伍角伍分(11.55元); 2、罚款贰仟玖佰玖拾伍元整(299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陆元伍角伍分(3006.55元)。 |
2025-07-30 |
52 | 林市监处罚〔2025〕x-258号 | 林州市喜遇酒业商行(个体工商户) |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133.25元的处罚。 | 2025-07-31 |
53 | 林市监处罚〔2025〕x-259号 | 林州市振林区李庄蔬菜市场刘珍干鲜调料店 | 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味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产品批次检验报告、保存有与供货商吴述明的微信进货及付款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448元。 | 202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