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危化202511 |
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有限公司××× |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
2025年8月14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5〕危化11号
被处罚单位: ×××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363N 地址 林州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职务 主要负责人 电话 0372×××999
本机关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对你单位 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机关于2025 年 3 月 31 日 配合第五督导组专家对×××有限公司×××所在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氧气站缓冲罐排污阀为单阀,应为双阀或丝堵;2、氧气站液化气管道使用普通压力表,应为氧气专用表;3、氧气站氧气储存间门口未安装人体静电消除器;4、氧气站氧气储存间内使用普通插座、可燃棉门帘;5、天然气调压站缓冲罐安全阀超期未校验;有毒可燃探测器缺少声光报警。(5项一般事故隐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5项一般事故隐患;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专职安全员贺××承认你单位存在5项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B: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 B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当事人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