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危化202512 |
往塑料桶里加柴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林州市×××加油站 |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2025年8月18日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应急罚〔2025〕危化12号
被处罚单位: 林州市×××加油站
邮政编码 4565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N527地址林州市横水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9×××388
本机关于2025 年 4月 25日对举报人的相关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向货车(豫E A98P9)后焊接的塑料桶中加柴油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18日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往塑料桶里加柴油。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向货车(豫E A98P9)后焊接的塑料桶中加柴油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蔡××承认你单位存在向货车(豫E A98P9)后焊接的塑料桶中加柴油的违法事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认错态度良好,及时改正,未发生安全事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综上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一般。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000011124453191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林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