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4-03-14 10:44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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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林州市某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案

  2023年10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经营某品牌电子产品氢氧机时,采取体验讲座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其做出了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2、林州市某加油站经营不合格柴油案

  2023年4月12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州市某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金额共计41544.96元,违法所得2562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我局依法责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62元;罚款人民币43544元的行政处罚。

  3、林州市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案

  2023年6月,我局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反映李某等4人合伙成立林州市某公司,设立多个主播团队,通过直播、聊天、线下见面等方式,诱骗受害者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法院判决该4人已构成诈骗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4、林州市某电动车维修部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林州市某电动车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某品牌电动三轮车未经强制性认证,货值金额23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5、林州市某食品销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140瓶“汾酒(53度玻瓶)”侵犯了“汾酒”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共计6816元,违法所得1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6元、没收侵权“汾酒(53度玻瓶)”140瓶、罚款25000的行政处罚。

  6、林州市某商贸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美斯蒂克W+淡斑美白饮(6*30ml)”,产地西班牙,食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货值金额2760元,违法所得15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5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进口进口食品1盒、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7、林州市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到期后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林州某物业服务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价格检查时,发现其自2022年1月份开始,在收取商业用电时按照0.1元/度的价格额外收取线损费,合计收取27500.7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将多收取的费用进行了退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做出了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9、林州市某美容店使用过期化妆品案

  2023年5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3套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共计56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过期化妆品3套、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

  10、林州市某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7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杯子进行食品抽检,经检验不合格,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处罚决定书。2023年9月18日,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其做出了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