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平两县友谊
一、友谊的纽带
红旗渠建设当中,平顺县给了林县人民很大的支援,红旗渠的建成也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大效益。红旗渠犹如一条友谊的纽带,世世代代将林县、平顺两县人民联在一起。
河南省林县和山西省平顺县,是两个唇齿相依的友邻县,山连着山,水连着水,历史上友好往来,攀亲结戚,姻缘相牵;互相经商,平等贸易;提供地皮,跨县筑路,留下了很多佳话。平顺县很多人祖籍也是林县人迁移过去的。平顺县西沟村全国著名劳动模范李顺达原籍就是林县合涧镇东山底村人。他们说的是林县方言,行的是林县风俗,所以更是亲上加亲了。
在红旗渠建设当中,中共平顺县委、县人委和人民群众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林县人民是永远不会忘记的。建渠之初,正是国民经济困难时期,林县家底很薄,又要跨县干那么大的工程,一下子涌上去3万多人,住地、生活及修渠占地、出碴、砍树、放炮、崩山等遇到很大因难,石城、王家庄两公社党委、政府及沿渠大队党支部帮助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他们以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高尚的共产主义风格,伸出友谊之手,让土地,腾民房,找仓库,盘锅筑灶,问寒问暖。在施工相处的日月里,林、平两县人民之间的友情更深厚了一层。,红旗渠建成后,林、平两县领导象走亲戚一样,经常互访,互相学习治山治水经验,提供方方面面的援助,促进经济建设,亲如一家。
林县的建渠大军,坚决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田苗,谁家的房子破了就主动修好,谁家有了病人,总指挥部医院就及时派医生出诊上门治好。原来,林县至平顺仅是一条小土道,不能通车。修渠先修路,林县出动劳力放炮崩山,推石垫路,修通了林县盘阳村到平顺县石城村的公路。从那时起,两县开始通了汽车。后来,又帮助王家庄、青草洼等村修建了横跨漳河的大石桥,使汽车也开到村里,男女老少皆大欢喜。修建红旗渠总干渠时,还给两公社沿渠11个村留放水闸24个,帮助建引水倒虹管7处,提水站7处,受益面积3500余亩。石城公社还在总干渠二号泄洪闸处建了水电站。原来守着漳河种旱地,从山上下漳河挑水吃,生活很苦的村子,自从修了红旗渠,漳河两岸旱地变成了水浇田,种上了水稻,旱涝保丰收。长期以来,平顺县沿渠人民群众和林县人民团结一致,为保护红旗渠的安全,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二、协议书
1962年8月15日,林县、平顺县就红旗渠在平顺县境内的问题,共同研究,签定了《林县、平顺两县双方商讨确定红旗渠工程使用权的协议书》,文中明确规定对在修建红旗渠中毁掉的一切财产给予全部赔偿;对渠道占用平顺县境内的土地,“确保河南省林县人民群众永远使用的权利。”《协议书》全文如下:
我们在党中央、毛主席和省、地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党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照耀下,根据中央水利建设方针,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山区干旱面貌,经河南省委、山西省委双方协商同意,林县于1960年2月开工兴建红旗渠,经过十个月时间的艰苦奋斗,于1960年11月完成了红旗渠第一期工程,这是林、平两县人民共同的利益,是劳动人民征服自然的巨大胜利。为了保护两县人民共同的利益,关于施工期间挖压占用山坡、土地、房屋、树木和今后渠道的保护、管理、使用等问题,林、平两县于1962年8月15日在山西省平顺县石城、王家庄公社召开了双方代表会议,到会代表本着有利团结、有利发展生产出发,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以最近两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对占用平顺县人民群众的土地、山坡、房屋、树木等一切财产,林县于1961年5月10日全部作价赔款364567元,现已经赔偿平顺县石城、王家庄公社群众款15万元。签字以后,将214567元,在二年内分期全部如数赔偿。具体是:
1、占用土地、山坡折款54463元。
2、花椒树5999棵,每年收入折款20830元,按五年计算,共赔款104150元。
3、挖掉果树1884棵,每年收入折款29001元,六年共折款174006元。
4、木材树999棵,每棵赔款5.41元,共计5410元。
另外,在施工期间迁移坟墓和临时占用土地、房屋等共赔偿款26538元。
第二,渠线范围:自山西省平顺县石城人民公社崔家庄(侯壁断下)村西,筑坝高2.6米、宽6米,长132米,流经崔家庄、青草洼、老神郊、克昌、豆口、白杨坡、雨水、东庄、王家庄、马塔、西丰等地,在山西境内长19139米,石渠底宽8.5米,土渠底宽6-7米,渠墙宽2.7米。共同研究决定,确保河南省林县人民群众永远使用的权利。
第三,为了充分发挥水的最大效能,做到合理经济用水,按照渠道管理办法规定,保证沿渠村庄吃水、浇地;沿河水磨加工,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从渠首放水,保证水磨加工。但双方必须维护渠道安全,渠外两侧,只许种地或栽花椒树,不准危害渠道,以保证正常通水,发展生产,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
第四,本协议由山西省平顺县代表、河南省林县代表,一致研究确定通过。从1962年8月15日起开始执行。
山西省平顺县签字单位:
平顺县农业建设局(盖章)
平顺县农业建设局副局长王经纬(盖章)
平顺县石城前进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盖章)
平顺县王家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盖章)
平顺县石城公社崔家拐生产大队(盖章)
平顺县石城公社石城生产大队(盖章)
平顺县石城公社豆口生产大队(盖章)
平顺县石城公社东庄生产大队(盖章)
平顺县石城公社青草洼生产大队(盖章)
平顺县石城公社克昌生产大队(盖章)
平顺县石城公社苇水生产大队(盖章)
平顺县王家庄公社王家庄生产大队(盖章)
平顺县王家庄公社马塔生产大队(盖章)
平顺县王家庄公社牛岭生产大队(盖章)
山西省平顺县监证机关:
平顺县人民委员会(盖章)
河南省林县签字单位:
林县水土保持局(盖章)
林县水土保持局副局长石玉杰(盖章)
林县漳河库渠管理所(盖章)
河南省林县监证机关:
林县人民委员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