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合综罚决字[2023]年第 0002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李** 性别: 女
住址: 林州市横水镇**村
当事人(单位)名称: 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林州市合涧镇西环路与紫薇大道交叉路口东北
法定代表人: 李** 职务 总经理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林州市合涧镇西环路与紫薇大道交叉路口东北建设《年处理15万吨废矿物油高效再生综合利用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由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所证实。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等次。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建筑面积403平米,根据规定,处以3500元罚款。(叁仟伍佰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依法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林州市合涧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