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林州市亿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
林自规监罚[2021]35号
被处罚单位:林州市亿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军庆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对林州市亿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东岗镇东冶村土地建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动工占用东岗镇东冶村17580平方米土地建厂。经地类鉴定,该地块不符合东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性为:未利用地。上述行为和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
2、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勘测笔录;
3、我局的地类鉴定;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性质属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告知情况:我局已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不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580平方来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7580平方米未利用地,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合计87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林州市银行非税收入代收网点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林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原鸿兴
电 话:0372-6810270
地 址:林州市长春大道东段路北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