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对王万江无证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
林自规处罚〔2021〕47号
被处罚人:王万江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王万江在林州市姚村镇西丰村西部天一山景区无证开采石灰石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林州市姚村镇西丰村西部天一山景区无证开采石灰石资源,非法买卖842.4元,违法事实清楚。上述行为和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自然资源询问笔录;
2、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自然资源现场调(检)查笔录;
3、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02-003号。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你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告知情况:我局已于2021年8月16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53),2021年8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5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决定对你的违法开采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42.4元,并处以20%的罚款842.4× 20%=168.48元,两项共计842.4元+168.48元=1010.8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邮政银行(矿管中心账号:014006 行政罚款代码:10000)。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林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武卫
电 话:0372-6811635
地 址:林州市长春大道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