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卫传罚〔2023〕22号 |
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林州振林王悦静中西医综合诊所 |
罚款 2000元 |
2023-10-16 |
2. |
林卫传罚〔2023〕19号 |
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林州原康行政村傅志华口腔诊所 |
1、警告 |
2023-10-18 |
3. |
林卫传罚〔2023〕24号 |
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林州市龙山区迭坡行政村郝启行卫生室 |
罚款1000元 |
2023-10-1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3﹞22 号
被处罚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备案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主要负责人:xxxx;性别:xx;民族:汉族;住址:xxxxxxxx x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
本机关依法查明:xxxxxxxxxxxxxxx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带针头(1 0 支)未及时剪除针头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认定证据:
1、xxxxx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
2、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xxxx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1、现场笔录1份:(编号: 2023081716381441243001)
2、取证照片1张;(编号: 2023081716381441243001)
3、xxxxx询问笔录1份;
xxxxxxxxxxxxxxxxxx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带针头(10 支)未及时剪 除针头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 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消毒管理办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 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 条的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 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带针头( 10 支)未及时剪除针头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属于较 重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 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或注射、穿刺、 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或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 处理的;或者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 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标 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xxxxxxx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 2 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3﹞19 号
被处罚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备案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主要负责人: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 年 8 月 17 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
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后一次性口腔器械盒未及时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
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采用紫外线灯对诊所内的空气、物体表面消毒后未进行记录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认定证据:
1、xxxxxxxxxxxxxxx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
2、xxxxxxxxxxx主要负责人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xxxx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编号:2023081709574041243001)
2、取证照片6张;(编号:2023081709574041243001)
3、xxx询问笔录1份;
根据以上违法行为,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后一次性口腔器械盒未及时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的相关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后一次性口腔器械盒未及时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或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或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或者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 2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2、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采用紫外线灯对诊所内的空气、物体表面消毒后未进行记录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的相关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8 月 17 日采用紫外线灯对诊所内的空气、物体表面消毒后未进行记录登记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或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合并以上两项,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 3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3﹞24号
被处罚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主要负责人:xxxxxx;性别:
男;民族: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 年 8 月 30 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未 采用紫外线对空气、物体表面消毒,消毒登记本上显示消毒日期 2023 年 8 月 31 日, 未执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认定证据:
1、xx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xx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编号: 2023083010553641243001)
2、取证照片2张;(编号: 2023083010553641243001)
3、郝启行询问笔录1份;
2023 年 8月 30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未采用紫外线对空气、 物体表面消毒,消毒登记本上显示消毒日期 2023 年 8 月 31 日,未执行《医院空气 净化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 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定期开展消毒 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 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的相关规定,依据《消 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 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2023 年8 月 30 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未采用紫外线对空气、物体表面消毒,消毒登记本上显示消毒日期 2023 年 8 月 31 日,未执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国 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 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或未按规定严 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