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4-09-20 16:01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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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林卫公罚〔2024〕24号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林州市原康镇宋村岗海燕美发店

1、警告
2、罚款1000元

2024-9-18

2. 

林卫公罚〔2024〕26号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和《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林州市龙山街道御足苑保健服务店

1、警告
2、罚款500元

2024-9-18

3. 

林卫传罚〔2024〕20号

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案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林州市任村镇古城行政村卫生所

1、警告
2、罚款3500元

2024-9-18

4. 

林卫传罚〔2024〕21号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林州市临淇镇蔡家堰行政村卫生所

1、警告
2、罚款2500元

2024-9-18

5. 

林卫传罚〔2024〕25号

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案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林州市临淇镇郭家屯行政村卫生所

罚款2000元

2024-9-18

6. 

林卫传罚〔2024〕36号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林州市城郊乡圪道行政村卫生所

1、警告
2、罚款1500元

2024-9-19

7. 

林卫传罚〔2024〕37号

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林州市原康镇原康行政村卫生所

罚款1000元

2024-9-19

8. 

林卫传罚〔2024〕39号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项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 

林州市原康镇李家村行政村卫生所

1、警告
2、罚款1500元

2024-9-19

9. 

林卫传罚〔2024〕34号

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林州市桂林镇兴泉行政村卫生所

罚款1000元

2024-9-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林卫公罚﹝2024﹞24号

被处罚人:***(经营地址:***;经营者:***;性别:女; 民族:汉族;住址:***;身份证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 年 6 月 12 日,你单位在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原康镇xxxxx林州市原康镇xxxxxx美发店有以下违法事实:

林州市原康镇xxx美发店2024年3月17日至2024年6月12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林州市原康镇xxxxxx美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2、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061211031541245601);

3、取证材料1份(编号:2024061211031541245601)。

林州市原康镇xxxxx美发店 2024年3月17日至2024年6月12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和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 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的相关规定。根据林州市原康镇xxx美发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决定给予林州市原康镇xxx美发店: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 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公罚﹝2024﹞26号

被处罚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女;民族:汉族;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林州市龙山街道xxxxx服务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xxx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林州市龙山街道xxxxx服务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林州市龙山街道xxxxx服务店空气、用品用具检查报告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062810422041245201);

2、取证材料1份(编号:2024062810422041245201);

3、xxx询问笔录1份。

林州市龙山街道xxxxx服务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xxx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 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二)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 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 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 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的相关规定。根据林州市龙 山街道xxxxx服务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决定给予林州市龙山街道xxxxx服务店:1、警告;2、罚款人民币 5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4﹞20号

被处罚人:林州市任村镇******卫生所(地址:林州市任村镇*****村;联系电话:136*****1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余**;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19**年 ** 月 ** 日;住址:河南省林州市任村镇*****;公民身份号码:41052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PDY******************)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 理;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林州市任村镇*******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 1份(编号:2024061209440441244501);

2、《取证材料》 1份(编号:2024061209440441244501);

3、余**的《询问笔录》1份;

4、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消毒管理办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或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或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或者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 流行时, 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上3 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2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  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违反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  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 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 (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 或者容器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 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 15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 法行为。以上两项合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 3500 元 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 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4﹞21 号

被处罚人:***(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 年 6 月 13 日,你单位在林州市临淇镇xxxxxxx村林州市临淇镇xxxxxxx卫生所有以下违法事实:

1、林州市临淇镇xxxxxx卫生所损伤性医疗废物容器内置有使用后的针管、 输液袋,注射器医疗废物混放未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收集;

2、林州市临淇镇xxxxxxxxx卫生所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酒精、碘伏已启封瓶身未注明开启时间和失效时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林州市临淇镇xxxx行政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xxx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061310364941245601);

2、取证照片5张(编号:2024061310364941245601);

3、xxxx询问笔录1份。

一、林州市临淇镇xxxxxxxxxx卫生所损伤性医疗废物容器内置有使用后的针管、 输液袋、注射器医疗废物混放未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收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 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 内,”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  当在标签上注明”,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规定。参照《河南省卫  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  部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林州  市临淇镇xxxxxxxxxxx卫生所损伤性医疗废物容器内置有使用后的针管、输液袋, 注射  器医疗废物混放未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收集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 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根 据林州市临淇镇xxxxxxxx卫生所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 拟给予林州 市临淇xxxxxxxx卫生所:1、警告; 2、罚款人民币 15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林州市临淇镇xxxxxxx卫生所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酒精、碘伏已启封瓶身未注明开启时间和失效时间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 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 2 次, 同时更换灭菌容器。 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 7 天。” 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  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  下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  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  境卫生部分(消毒管理办法)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医疗卫  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林州市临淇镇xxxxxxx卫生所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 性使用的酒精、碘伏已启封瓶身未注明开启时间和失效时间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 或未 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或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林州市临淇镇xxxxxxx卫生所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拟给予林州市临淇镇xxxxxxxx卫生所: 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合并以上两项,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 25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4﹞25号

被处罚人:***(地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林州市临淇镇xxx行政村卫生所治疗室配药操作台上摆放的 20ml 注射器(带针头)未及时剪除针头按照医疗废物要求置于专用容器或包装袋内收集。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林州市临淇镇xxx行政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xxx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061309404241245601);

2、取证照片2张(编号:2024061309404241245601);

3、xxx询问笔录1份。

林州市临淇镇xxx行政村卫生所治疗室配药操作台上摆放的 20ml 注射器(带针 头)未及时剪除针头按照医疗废物要求置于专用容器或包装袋内收集的行为违反了《消 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 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 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的相关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 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林州市临淇镇xxx行政村卫生所治疗室配药操作台上摆放的 20ml 注射器(带针头)未及时剪除针头按照医疗废物要求置 于专用容器或包装袋内收集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 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 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或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或使用的一次 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或者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 下罚款。根据林州市临淇镇xxx行政村卫生所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 拟给予林州市临淇镇xxx行政村卫生所:罚款人民币 2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4﹞36号

被处罚人:***(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林州市城郊乡xxxxx卫生所使用红色塑料桶和黑色塑料袋收集感染性医疗废物(使用后的注射器、使用后的棉签)。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林州市xxxxxxx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xx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062710420041245601);

2、取证照片4张(编号:2024062710420041245601);

3、xx询问笔录1份。

林州市xxxxxxx卫生所使用红色塑料桶和黑色塑料袋收集感染性医疗废 物(使用后的注射器、使用后的棉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 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 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 或者容器的;”规定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 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 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 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依据《医 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 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规定,林州市xxxxxxx卫生所使用红色塑料桶和黑色塑料袋收集感染性医疗废物(使用后的注射器、使用后的棉签) 未将医疗废 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林州市xxxxxxxxxxxxxxxxxxx卫生所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拟给予林州市xxxxxxxxxxxxxxx卫生所:1、警告;2、罚款人民币 15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4﹞37 号

被处罚人:***(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林州市原康镇xxxx卫生所用于皮肤消毒的盛放医用棉签的医用瓷罐和已开启使用中的一次性医用棉签未注明开启时间和失效时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林州市原康镇xxxx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xxx、x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xxx、xxx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062809490341244501);

2、取证照片2张(编号:2024062809490341244501);

3、宋文芳询问笔录1份。

林州市原康镇xxxx卫生所用于皮肤消毒的盛放医用棉签的医用瓷罐和已开启使用中的一次性医用棉签未注明开启时间和失效时间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 2 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 24 小时不得使用。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 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消毒管理办法)”,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 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 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林州市原康镇xxxx卫生所用于皮肤消毒的盛放医用棉签的医用瓷罐和已开启使用中的一次性医用棉签未注明开启时间和失效时间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或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林州市原康镇 xxxx卫生所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决定给予林州市原康镇xxxx卫生所: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4﹞39号

被处罚人:***(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林州市原康镇xxx行政村卫生所使用套有黑色塑料袋的垃圾桶内收集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林州市原康镇xxx行政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xxx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061917063741244501);

2、取证照片2张(编号:2024061917063741244501);

3、xxx询问笔录1份。

林州市原康镇xxx行政村卫生所使用套有黑色塑料袋的垃圾桶内收集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 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 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 一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 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的规定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 项:“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  者容器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  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  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林州市原康镇xxx行政村卫生所使用套有黑色塑料  袋的垃圾桶内收集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  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林州市原康镇xxx行政村卫生所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给予林州市原康镇xxx行政村卫生所: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传罚﹝2024﹞34号

被处罚人:***(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林州市桂林镇xxxxx卫生所 2024 年6 月 26 日现场检查紫外线消毒记录表上显 示登记日期 2024 年 6 月 12 日对观察室、治疗室进行消毒。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林州市桂林镇xxxxx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xxx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062611083941245601);

2、取证照片2张(编号:2024062611083941245601);

3、xxx询问笔录1份;

4、林州市桂林镇xxxxx卫生所紫外线消毒记录表1份。

林州市桂林镇xxxxx卫生所 2024 年6 月 26 日现场检查紫外线消毒记录表上显示登记日期 2024 年 6 月 12 日对观察室、治疗室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 法》第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 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 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的相关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 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林州市桂林镇xxxxx卫生所 2024 年 6月 26日现场检查紫外线消毒记录表上 显示登记日期 2024 年6月12日对观察室、治疗室进行消毒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或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林州市桂林镇xxxxx卫生所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 给予林州市桂林镇xxxxx卫生所:罚款人 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