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卫放罚〔2023〕6号 |
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林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
1、警告 |
2023-12-6 |
2. |
林卫放罚〔2023〕7号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案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林州振林郝俊江门诊部 |
1、警告 |
2023-12-6 |
3. |
林卫公罚〔2023〕28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投诉举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林州市龙山街道柒茉美容美甲店 |
1、警告 |
2023-12-6 |
4. |
林卫医罚〔2023〕12号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郭立成 |
1、警告 |
2023.12.8 |
5. |
林卫医罚〔2023〕10号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马海庆 |
1、警告 |
2023.12.9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放罚﹝2023﹞6 号
被处罚人: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负责 人 : xxxxxxxx ; 性 别 : 男 ;
身 份 证 号 :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xxxxxxx 2021 年、 2022 年未进行校验《放射诊疗 许可证》并开展放射诊断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xxxx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2、xxxxx《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
3、xxx、x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xxxx《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6、xxx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1份;
5、xxx2023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6、xxxx外照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书1份;
7、xxxxx射线装置质量控制、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各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
2、取证照片4张;
3、xxx询问笔录1份。
xxxxxxxxxxxxxxxx 2021 年、 2022 年未进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开展放 射诊断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放射诊疗许 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 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 报告。”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 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 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 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部分 ”的相关规定,依据《放射 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 照规定进行校验的。”xxxxxxxxxxxxxxxxx 2021 年、 2022年未进行校验《放射诊疗 许可证》并开展放射诊断活动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 次发现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 本 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 15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放罚﹝2023﹞7号
被处罚人:xxxxxxxxxxxxxxxxxxx(放射诊疗许可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负责人:xxxxx;性别:男; 民族:汉族;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xxxx;联系电话: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xxxxxxxxxxx未按规定对使用的移动式 C 臂电视 X 射 线设备的质量控制及工作场所防护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xxxxx《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
2、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xxxxxxxx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及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复印 件各1份;
4、xxxxxxxxDR设备质量控制及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个人剂量检 测报告各1份;
5、x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1份;
2、取证照片7张;
3、xxxx询问笔录1份;
xxxxxxxxxxxxxxxxxxx未按规定对使用的移动式 C 臂电视 X 射线设备的质量控 制及工作场所防护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 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 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部分 ”的相 关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 检查的。”xxxxxxxxxxxxxxxxxx未按规定对使用的移动式 C 臂电视 X 射线设备的质 量控制及工作场所防护进行检测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首次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公罚﹝2023﹞28号
被处罚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经 营 者 : 杨 欢 ;
性 别 : 女 ; 身 份 证 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 号;民族:汉族;经营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
系电话:xxxxxxxxxxxxx;许可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本机关依法查明:xxxxxx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 从业人员xxx直接为顾客提供美睫服务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1、xxxx《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2、xxx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
3、xxxxx检测报告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投诉举报登记单1份;
2、现场笔录1份;
3、取证照片6张;
4、xxx询问笔录1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xxxxx直 接为顾客提供美睫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 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 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 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 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 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 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 度》(2020 年版)“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的相关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 500 元整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 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卫医罚﹝2023﹞12号
被处罚人:郭立成(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 年 ** 月 * 日;公民身份号码: 410521************;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号;联系电话:18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郭立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郭**、赵**、杨*、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郭**、郭**、赵**、杨*、李**的《询问笔录》各1份;
3、郭**、李**的《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4、杨*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5、石**的《就诊病历》(病历号:2005167353)复印件1份;
6、赵**付给河南增义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林州开元太行路门诊部治疗费的微信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1840元手机截屏图片)。
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 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 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 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由于患者石**的治疗费是河南增义医疗科 技服务有限公司林州开元太行路门诊部收取了,无法确认你的违法所得。根据你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决定予你:1、警告; 2、罚款人民 币 10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
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林卫医罚﹝2023﹞10号
被处罚人:马**(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 年 * 月 ** 日;住址:河南省 安阳市************** 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联系电话:13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为证:
主体资格的认定证据:
马**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
1、侯**、郭**、崔*、崔**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郭**、马**、崔*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3、马**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4、马**的《医师多机构备案审批表》复印件2份;
5、路**的《住院病案》(病案号:013096)复印件1份。
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 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 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由于患者路**的介入手术费是林州红旗渠医院收取了,无法确认马**的违法所得。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予你:1、警告;2、罚款人民币 11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关营 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