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5.6.20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案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市监处罚〔2025〕x-199号 | 林州市仟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桂林药店 | 经查,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从个人手中购进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步長脑心通胶囊”(批号:240953),购进1盒,购进价:25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从桂林王存风中医(综合)诊所购进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斯达舒”(批号221003)4盒,购进价:18元/盒,销售价:32元/盒。截止查获之日起,销售“步長脑心通胶囊”1盒,“斯达舒”1盒,共计销售金额57元。 上述药品步長脑心通胶囊为处方药、斯达舒为非处方药,货值金额共计153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1.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3盒(斯达舒 3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 2025-06-10 |
2 | 林市监处罚〔2025〕x-200号 | 林州市河顺镇西里鹏亮商店 | 经调查,林州市河顺镇西里鹏亮商店(李鹏亮)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126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4年4月7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罚款3800元。 | |
3 | 林市监处罚〔2025〕x-201号 | 林州市振林街道李庄市场合瑞香油加工坊 | 当事人从事芝麻酱的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但是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告书,要求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2025年4月14日经核查,当事人仍未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 第一款 |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2025-06-11 |
4 | 林市监处罚〔2025〕x-202号 | 林州市河顺镇喜庆食品超市 | 经调查,林州市河顺镇喜庆食品超市(徐玲玲)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货值金额2355元。另查明,林州市河顺镇喜庆食品超市(徐玲玲)于2025年2月27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我局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罚款800元 | 2025-06-11 |
5 | 林市监处罚〔2025〕x-203号 | 林州市优美汇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 2025年4月27日,我局接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林州市优美汇便利店(付国会)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将该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六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罚款590元 没收违法所得84.82元 共计罚没款674.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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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林市监处罚〔2025〕x-204号 | 林州市原康镇雲盛食府 | 经查,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在店内环境不整洁、采购食品原料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在经我局责令改正之后仍未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一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二项 | 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 |
2025-06-12 |
7 | 林市监处罚〔2025〕x-205号 | 林州市陵阳俊平便利店 |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27日从其他商户处购进天子(金)3条,购进价格以167.48元/条,小计502.44元,零售价以200元/条,零售合计600元/条;购进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购进价格以243.80元/条,小计487.60元,零售价以280元/条,零售合计560元/条;购进黄金叶(高鼎)2条,购进价格以175元/条,小计350元,零售价以200元/条,零售合计400元/条;购进天子(中支)3条,购进价格以201.4元/条,小计604.2元,零售价以230元/条,零售合计690元/条;购进黄金叶(乐途硬)4条,购进价格以175元/条,小计700元,零售价以200元/条,零售合计800元/条;购进黄山(红方印细支)2条,购进价格以175元/条,小计350元,零售价以200元/条,零售合计400元/条;购进黄金叶(软大金圆)2条,购进价格以188.68元/条,小计377.36元,零售价以220元/条,零售合计440元/条;购进黄金叶(硬红旗渠)3条,购进价格以97元/条,小计291元,零售价以110元/条,零售合计330元/条;购进黄金叶(小目标)3条,购进价格以121.9元/条,小计365.7元,零售价以140元/条,零售合计420元/条;购进黄鹤楼(硬8度)2条,购进价格以158元/条,小计316元,零售价以180元/条,零售合计360元/条;购进玉溪(细支清香世家)2条,购进价格以225元/条,小计450元,零售价以260元/条,零售合计520元/条;购进长城(醇雅薄荷)3条,购进价格以158.4元/条,小计475.2元,零售价以180元/条,零售合计540元/条;购进黄金叶(爱尚)2条,购进价格以129.3元/条,小计279.84元,零售价以160元/条,零售合计320元/条;购进长白山(蓝尚)2条,购进价格以158元/条,小计316元,零售价以180元/条,零售合计360元/条;购进好猫(招财猫1600)1条,购进价格以158元/条,小计158元,零售价以180元/条,零售合计180元/条;购进贵烟(萃)2条,购进价格以158元/条,小计316元,零售价以180元/条,零售合计360元/条;购进黄金叶(金丝路)2条,购进价格以158元/条,小计316元,零售价以180元/条,零售合计360元/条;购进云烟(软珍品)1条,购进价格以206.7元/条,小计206.7元,零售价以230元/条,零售合计230元/条;购进红旗渠(天行健)2条,购进价格以57.24元/条,小计114.48元,零售价以65元/条,零售合计130元/条;购进白沙(硬)2条,购进价格以61.5元/条,小计123元,零售价以70元/条,零售合计140元/条;购进黄金叶(黄金眼)2条,购进价格以121.9元/条,小计243.8元,零售价以140元/条,零售合计280元/条;购进芙蓉王(硬中支)1条,购进价格以263元/条,小计263元,零售价以300元/条,零售合计300元/条;购进娇子(X)1条,购进价格以97元/条,小计97元,零售价以110元/条,零售合计110元/条;购进黄金叶(黄金细支)1条,购进价格以225元/条,小计225元,零售价以260元/条,零售合计260元/条;购进黄金叶(硬帝豪)2条,购进价格以97元/条,小计194元,零售价以110元/条,零售合计220元/条;购进玉溪(软)1条,购进价格以201.4元/条,小计201.4元,零售价以230元/条,零售合计230元/条;购进玉溪(细支)1条,购进价格以263元/条,小计263元,零售价以300元/条,零售合计300元/条;购进七匹狼(锋芒)1条,购进价格以158元/条,小计158元,零售价以180元/条,零售合计180元/条;购进黄金叶(炫尚)1条,购进价格以175元/条,小计175元,零售价以200元/条,零售合计200元/条;购进黄金叶(大M)1条,购进价格以201.4元/条,小计201.4元,零售价以230元/条,零售合计230元/条;购进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购进价格以129.3元/条,小计129.3元,零售价以150元/条,零售合计150元/条;购进娇子(格调细支)1条,购进价格以129.3元/条,小计129.3元,零售价以150元/条,零售合计150元/条;购进玉溪(创客)1条,购进价格以175元/条,小计175元,零售价以200元/条,零售合计200元/条;购进黄鹤楼(软蓝)1条,购进价格以164.3元/条,小计164.3元,零售价以190元/条,零售合计190元/条。上述烟草制品共计34个品种61条卷烟,进货价货值人民币9719.02元,零售价货值人民币11140元。截止查获之日,该批烟黄金叶(硬红旗渠)销售了5盒,利润为55元;黄金叶(小目标)销售了8盒,利润为112元;红旗渠(天行健)销售了8盒,利润为52元;白沙(硬)销售了1盒,利润为7元;黄金叶(硬帝豪)销售了4盒,利润为44元。共销售了26盒,利润为270元。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圆(27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2500元)。 |
2025-06-17 |
8 | 林市监处罚〔2025〕x-206号 | 林州市采桑镇土门村巧丽门市部 | 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林州市采桑镇土门村巧丽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售卖中的印花黄表和普通黄表未明码标价,存在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参考《河南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鉴于其初次违法,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和《批评教育书》。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印花黄表产品仍未标明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第四十二条 | 罚款人民币贰佰(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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