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1.4.23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市监处字﹝2021﹞102号 | 使用的止血带2盒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360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林州市陵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盒;2、罚款22000元 | 2021.4.19 |
2 | 林市监处字﹝2021﹞103号 | 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林州市合涧供销社汇发生活广场(郝会锋) | 罚款6000元 | 2021.4.19 |
3 | 林市监处字﹝2021﹞104号 | 采购医疗器械时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林州市桂林镇千家岗行政村卫生所 | 罚款7000元 | 2021.4.19 |
4 | 林市监处字﹝2021﹞105号 | 采购医疗器械时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林州市横水镇郭家窑行政村卫生所 | 罚款8000元 | 2021.4.20 |
5 | 林市监处字﹝2021﹞106号 | 在个人网站及商虎中国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纪庆文 | 罚款9000元 | 2021.4.20 |
6 | 林市监处字﹝2021﹞107号 | 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信息,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林州市姚村镇刘家岗村海明商店 | 罚款5000元 | 2021.4.20 |
7 | 林市监处字﹝2021﹞108号 |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林州市富翔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 罚款10500元 | 2021.4.20 |
8 | 林市监处字﹝2021﹞109号 | 无照从事电子地磅经营活动经营额3500元;且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货值金额6210元,剩余4.13吨,违法所得99元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赵相英 | 1、没收散煤4.13吨;2、没收违法所得3599元;3、罚款8410元 | 2021.4.20 |
9 | 林市监处字﹝2021﹞110号 | 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货值金额950元,剩余0.75吨,违法所得3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田开美 | 1、没收散煤0.75吨;2、没收违法所得35元;3、罚款950元 | 2021.4.20 |
10 | 林市监处字﹝2021﹞111号 | 经营的啤酒27瓶超过保质期,涉案金额8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林州市桂园区功夫烧烤店 | 1、没收过期啤酒24瓶;2、罚款11000元 | 2021.4.22 |
11 | 林市监处字﹝2021﹞112号 | 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林州市开元区阿吉炒饭馆 | 罚款人民币2900元 | 2021.4.22 |
12 | 林市监处字﹝2021﹞113号 | 使用过期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林州市开元区尚艺造型理发店 | 1.没收过期化妆品1袋;2.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2021.4.22 |
13 | 林市监处字﹝2021﹞114号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林州市开元区海峰炸鸡店 | 1.对当事人未保留食品进货信息的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2.没收过期食品原料6袋3.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2021.4.22 |
14 | 林市监处字﹝2021﹞115号 | 经营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货值金额35.27,违法所得8.3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林州市佳禾购物有限公司 | 免于处罚 | 2021.4.22 |
15 | 林市监处字﹝2021﹞116号 | 经营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货值金额360.5元,违法所得82.4元,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林州市桂园区海燕蔬菜批发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2.4元;3、罚款14000元 | 2021.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