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5.3.21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案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市监处罚〔2025〕x-111号 | 林州市振林区西环路鑫鑫名酒店(赵社军)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以每瓶350元的价格购买20年青花瓷老白汾酒,于2024年12月份售出,每瓶400元,共计货值金额1600元,上述四瓶20年青花瓷老白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所得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一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项 | 1.警告 2.没收侵权4瓶20年青花瓷老白汾酒; 3.罚款2400元。 |
2025-03-18 |
2 | 林市监处罚〔2025〕x-112号 | 林州市航海电竞民宿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 经查,当事人开办的林州市航海电竟民宿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住宿服务,为了招揽顾客,花费了9500元购置了10台二手电脑主机免费提供给客人在房间内上网,上述10台电脑主机无3C认证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10台电脑主机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10台电脑液晶显示器均粘贴有3C认证标志。因该批电脑在当事人客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免费供客人在房间内休闲娱乐使用,且当事人在经营活动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4年12月14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进黄金叶(硬红旗渠)33条,进价97元/条,售价110元/条,购进黄金叶(红南阳)5条,进价139.92元/条,售价160元/条,用于经营活动,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4430元,未售出,无获利。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 /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 / 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罚款6900元。 | 2025-03-18 |
3 | 林市监处罚〔2025〕x-113号 | 林州市小黑旦辣椒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的小黑蛋辣椒酱的商品条码未使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案 | 2024年林州市小黑旦辣椒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芮城县溢香酿造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5日、2024年12月5日“小黑蛋辣椒酱”,这两批次各生产数量为600瓶。共1200瓶,售价每瓶8元,货值金额9600元。该“小黑蛋辣椒酱”商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名称辣椒酱,配料,受委托生产商;芮城县溢香酿造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南磑乡东张村南。委托生产商林州市小黑旦辣椒销售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6942164400262。净含量220g.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等信息内容。经查询商品条码6942164400262,条码追溯显示为芮城县溢香酿造有限公司。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商品条形码为6942164400262的“小黑蛋辣椒酱”商品为冒用商品条形码的商品。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 第三十五条 | 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元。 | 2025-03-18 |
4 | 林市监处罚〔2025〕x-114号 | 林州市龙山区尚座百货人民商场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童装案 | 2025 年 1 月 16 日,我队接行政处罚案件转办单,经安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童装等不符合 FZ/T73025-2019合格品和 GB31701-2019 标准;儿童卫衣不符合 FZ/T73025-2019 合格品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四十九条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童装”萌萌兔,规格型号110、规格型号160各1件,“儿童卫衣”1件,共3件; 2、没收违法所得248元; 3、罚款人民币630元。 |
2025-03-18 |
5 | 林市监处罚〔2025〕x-115号 | 林州市蜗牛网络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烟草案 | 2024年12份开始,当事人在未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11790元,违法所得70.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70.1元;2、罚款2947.5元的处罚。 | 2025-03-19 |
6 | 林市监处罚〔2025〕x-116号 | 林州市龙山街道诚客生活超市(侯玉奇)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案 |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4年12月份从一朋友介绍的个人手里购进的该批烟草制品。其中“红旗渠(天行健)”2条,批发价57.24元/条,批发合计:114.48元,零售价65.00元/条,零售合计:130.00元;“黄金叶(炫尚)”1条,批发价175.00元/条,批发合计:175.00元,零售价200.00元/条,零售合计:200.00元;“黄金叶(黄金眼)”2条,批发价121.90元/条,批发合计:243.80元,零售价140.00元/条,零售合计:280.00元;“利群(软蓝)”1条,批发价159.00元/条,批发合计:159.00元,零售价180.00元/条,零售合计:180.00元;“黄金叶(爱尚)”1条,批发价139.92元/条,批发合计:139.92元,零售价160.00元/条,零售合计:160.00元;“南京(梦都)”1条,批发价175.00元/条,批发合计:175.00元,零售价200.00元/条,零售合计:200.00元;“玉溪(细支清香世家)”1条,批发价225.00元/条,批发合计:225.00元,零售价260.00元/条,零售合计:260.00元;“芙蓉王(硬)”1条,批发价218.36元/条,批发合计:218.36元,零售价250.00元/条,零售合计:250.00元;“黄金叶(商鼎)”1条,批发价175.00元/条,批发合计:175.00元,零售价200.00元/条,零售合计:200.00元。上述共计9个品种11条,进货价值人民币1625.56元,零售价货值人民币1860.00元。当事人称上述烟草制品购进以后,“红旗渠(天行健)”销售了9盒;“黄金叶(炫尚)”销售了3盒;“黄金叶(黄金眼)”销售了9盒;“利群(软蓝)”销售了2盒;“黄金叶(爱尚)”销售了1盒;“南京(梦都)”销售了3盒;“玉溪(细支清香世家)”销售了1盒;“芙蓉王(硬)”销售了2盒;“黄金叶(商鼎)”销售了3盒,余下的没有进行销售,就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违法所得61.81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1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受到过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一、没收违法所得61.81元; 二、罚款:651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12.81元。 |
2025-03-18 |
7 | 林市监处罚〔2025〕x-117号 | 林州小龙电竞网吧俱乐部无证经营烟草案 | 2025年1月底开始,当事人在未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12990元,违法所得49.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49.5元;2、罚款3247.5元的处罚。 | 2025-03-19 |
8 | 林市监处罚〔2025〕x-118号 | 林州市慕轩竞技网咖店无证经营烟草案 | 当事人在未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朋友处合了10条香烟(5个品牌)在本店内进行零售,至被查之时共销售了19盒,违法经营总额1400元,违法所得3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38元;2、罚款350元的处罚。 | 2025-03-19 |
9 | 林市监处罚〔2025〕x-119号 | 林州市龙山街道陈陈食品店涉嫌销售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 当事人2024年11月17日从郑州市管城区千千商行购进“金城玫瑰老酸奶”共24瓶,金额92.7元;售价5.5元/瓶,已售完,货值金额132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金城玫瑰老酸奶,配料表:生牛乳、鲜玫瑰粉,商品条码:6976602572594;生产商:宁夏雪域牧源乳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商:甘肃蓝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经查询商品条码6976602572594,条码追溯显示为甘肃合顺泽商贸有限公司。另查明,商品条形码为6976602572594的金城玫瑰老酸奶商品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注鲜玫瑰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成经营。该商品配料表标注为鲜玫瑰粉不规范,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1500元。 | 2025-03-19 |
10 | 林市监处罚〔2025〕x-120号 | 林州市云顶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接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林州市云顶酒店有限公司在美团网上宣传的房间中配备的电脑主机未经认证,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客房中的电脑主机未经认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 / 第六十六条 | 罚款人民币5880元。 | 2025-03-19 |
11 | 林市监处罚〔2025〕x-121号 | 林州市龙山街道晨皓服装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莫代尔空调服小童套案 | 2025年1月16日,接局行政处罚案件转办单,2024年8月-9月,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市组织开展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检我市林州市龙山街道晨皓服装店销售的莫代尔空调服小童装,经安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4年12月7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合格品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安阳市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莫代尔空调服小童装”,是2024年7月从郑州市场购进共20套,等级合格品,进价每套25元。2025年1月20日检查前以每套29元销售了19件,另1套在2024年8月8日抽检时,抽检公司支付29元用于抽检样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具体供货商名称及票据。没有销售记录。货值金额580元,违法所得8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人民币696元,上缴国库。 |
2025-03-19 |
12 | 林市监处罚〔2025〕x-122号 | 林州市龙山街道程冰日月文正百货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童装案 | 2024年8月-9月,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市组织开展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检我市林州市龙山街道程冰日月文正百货店销售的“纯棉半背出生衣”“卡通厚卫衣”童装,经安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经抽样检验,“纯棉半背出生衣”童装的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安阳市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卡通厚卫衣”童装的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合格品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安阳市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四十九条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纯棉半背出生衣”童装1件,“卡通厚卫衣”童装1件; 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3、罚款人民币446元,上缴国库。 |
2025-03-19 |
13 | 林市监处罚〔2025〕x-123号 | 林州市乌啦啤酒馆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 经查,2025年2月18日晚,当事人在不确定李某、管某、马某、宋某、李某等5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且未查验他的身份证信息情况下,向其销售了12瓶纯生风味啤酒。该啤酒购进价25元/24瓶,销售价50元/12瓶,当事人上述啤酒货值金额50元,获利37.5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酒的供货者资质及购进票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7.5元;3、罚款5000元。 | 2025-03-20 |
14 | 林市监处罚〔2025〕x-124号 | 林州市龙山区小明星童装馆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韩版工装中裤案 | 2025年1月16日,接局行政处罚案件转办单,2024年8月-9月,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市组织开展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检我市林州市龙山区小明星童装馆销售的韩版工装裤童装,经安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4年12月9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一等品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安阳市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韩版工装中裤”,是当事人2024年6月从郑州世贸市场购进,共购进5件,等级一等品,进价每件39元。2025年1月20日检查前以每件50元销售了2件,(其中包括1件在2024年8月27日抽检时,抽检公司支付50元用于抽检样品使用)。剩余3件。当事人不能提供具体供货商名称及票据。没有销售记录。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2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五十条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韩版工装中裤3件; 2、没收违法所得22元; 3、罚款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
2025-03-21 |
15 | 林市监处罚〔2025〕x-125号 | 林州市祝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使用的台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林州市祝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TGT-500”台秤未按照规定申请周期检定,该台秤于2022年9月经林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合格后至今再没进行检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 第四十三条 | 罚款400元 | 2025-03-21 |
16 | 林市监处罚〔2025〕x-109号 | 张树安隐瞒所提供的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 经查,当事人为了生意好做,给消费者介绍保健贴是当事人自己做的,其实并不是当事人做的,保健贴都是从郑州购进的,进价是10元/张,售价是25元/张,消费者共从当事人购买了20张保健贴,一共消费了600元,其中按摩拔罐服务100元,保健贴500元,违法所得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五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六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 第十四条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
2025-03-18 |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监处罚〔2025〕x-109号)_00.png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监处罚〔2025〕x-111号)_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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