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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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案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市监处罚〔2025〕x-191号 | 林州市亨元鑫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 2025年04月22日,我局接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林州市亨元鑫便利店(张晓明)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将该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六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罚款4020元。 | 2025-06-04 |
2 | 林市监处罚〔2025〕x-193号 | 林州市铭家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经调查, 当事人林州市铭家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有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202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林州市铭家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员工李晓红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宾馆客房内洗漱间进行检查。发现其洗漱间使用瓶身标注的“龙诞古龙香轻盈柔顺洗发水”(产品名称:龙诞古龙香轻盈柔顺洗发水,规格:5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670,被委托方:广东龙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科技工业园,限期使用日期20231210)和“龙诞古龙香倍润沐浴露”(产品名称:龙诞古龙香倍润沐浴露,规格:5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670,被委托方:广东龙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科技工业园,限期使用日期20231210),该小瓶装容器当事人循环使用,瓶装容器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信息与实际盛装的洗发水及沐浴露的信息不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三楼库房存放的同一品牌不同规格(5L)的“龙诞古龙香轻盈柔顺洗发水”(其中一桶已开封使用一半)和“龙诞古龙香倍润沐浴露”(其中一桶已开封使用一半)共16桶。据当事人陈述,客房供顾客使用的500ml龙诞古龙香轻盈柔顺洗发水和龙诞古龙香倍润沐浴露,是每次小瓶装用完后,为方便顾客使用,员工将大桶装化妆品中续入小瓶装中。这样循环使用该小包装瓶。 另查明。当事人开业至今,从河南德力欧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龙诞古龙香轻盈柔顺洗发水”(产品名称:龙诞古龙香轻盈柔顺洗发水,规格:5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670,被委托方:广东龙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科技工业园)和“龙诞古龙香倍润沐浴露”(产品名称:龙诞古龙香倍润沐浴露,规格:5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670,被委托方:广东龙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科技工业园)共32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品的检验报告,并留存了销售清单,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采购价为95元/桶,货值金额3040元,分装后的洗发水、沐浴露发放到客房,供酒店入住客人免费使用,不单独对外销售,没有销售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5年4月25日,对其进行核查,当事人已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 | 一、没收自行配制化妆品4瓶; 二、罚款:3000元。 |
2025-06-03 |
3 | 林市监处罚〔2025〕x-194号 | 林州市晟东百货商贸有限公司 | 2025年2月10日,我局对林州市晟东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郝晓东)经营的紫茄子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抽检,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 ≤0.5 mg/kg,实测值0.08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8日购进紫茄子并在其店内销售。该批紫茄子共购进13公斤,进价2.4元/公斤,售价3.6元/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6.8元,共获利15.6元。当事人购进该批紫茄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并留存该批紫茄子的进货票据。未说明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
4 | 林市监处罚〔2025〕x-195号 | 林州市横水镇明珠副食品店 | 经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从桂园区大菜园市场购进的(具体购进时间不详),其中“绿豆芽”购进了5kg,购进价格4.2元/kg,销售价格5元/kg ;“香蕉”购进了1件(8kg /件),购进价格5元/kg,销售价格6元/kg;以上食品现已全部售完。涉案两种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3元,违法所得12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没有按规定查验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购进票据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信息,也不能说明进货来源。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 第一项 | 警告 | 2025-06-06 |
5 | 林市监处罚〔2025〕x-196号 | 林州市陵阳镇小邵食品销售店 | 2025年2月10日,我局对林州市陵阳镇小邵食品销售店(邵安位)经营的紫茄子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抽检,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 ≤0.5 mg/kg,实测值1.2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从林州市大菜园蔬菜市场购进紫茄子并在其店内销售。该批紫茄子共购进6公斤,进价7.6元/公斤,售价10元/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60元,共获利14.4元。当事人购进该批紫茄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并留存该批紫茄子的进货票据。未说明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
6 | 林市监处罚〔2025〕x-197号 | 汉正药业(河南)有限公司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结节灵 蒲公英茯苓甘草丸”是其受太康县轻享优选保健食品经营部委托加工生产的。2025年1月16日开始投料生产,该批产品共计生产162瓶,留样用2瓶,剩余现全部售完。该产品成本2.6元/瓶;销售价3元/瓶;从安阳集鲜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13kg,购进价格3.20元/kg;“古方祛湿丸”是受河南清铭时翔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2024年10月30日开始投料生产,该批产品共计生产1111瓶,留样用2瓶,剩余的已全部售完。该产品成本5.2元/瓶;销售价5.5元/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6576.5元,销售获利396.7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结节灵 蒲公英茯苓甘草丸”标示的商品名“结节灵”明显大于属性名称“蒲公英茯苓甘草丸”; “古方祛湿丸”标示商品名明显大于真实属性名“方便食品”;上述食品的商品名使用“古方祛湿”“结节” 医学名词。 投诉人反映当事人违规使用“TM”商标一事,经调查,当事人不构成违法,我局不予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 | 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 | 2025-06-06 |
7 | 林市监处罚〔2025〕x-198号 | 林州市桂园区媚芙堂美肤馆 |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在拼音上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宣传贻贝蛋白强韧水光液的化妆品,配有“贻贝强韧水光,抗糖、抗炎、抗氧化,改善痘痘、痘印、色斑”的文字。2025年2月25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分局通过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监测到该视频。到025年3月31日检查之时,该视频浏览量为882。当天当事人删除了该视频。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二十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五条 / 第二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