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5.4.25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5-04-25 16:08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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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案号 处罚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5〕x-152号 林州市振林区振林路通达烟酒副食店 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店内客流量,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去其他店内购买香烟,并在店内销售。其中,黄金叶(乐途)16条,批发价121.90元/条,批发合计:1950.40元,零售价140.00元/条,零售合计:2240元;红塔山(软经典)3条,批发价80.00元/条,批发合计:240.00元,零售价90.00元/条,零售合计:270元;黄金叶(爱尚)7条,批发价80.00元/条,批发合计:240.00元,零售价90.00元/条,零售合计:270元;黄鹤楼(软蓝)5条,批发价164.30元/条,批发合计:821.50元,零售价190.00元/条,零售合计:950元;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批发价243.80元/条,批发合计:487.60元,零售价280.00元/条,零售合计:560元;牡丹(软)1条,批发价121.90元/条,批发合计:121.90元,零售价140.00元/条,零售合计:140元;云烟(细支云龙)1条,批发价129.30元/条,批发合计:129.30元,零售价150.00元/条,零售合计:150元;真龙(凌云)1条,批发价121.90元/条,批发合计:121.90元,零售价150.00元/条,零售合计:150元;黄金叶(硬帝豪)1条,批发价97.00元/条,批发合计:97.00元,零售价110.00元/条,零售合计:110元;利群(新版)1条,批发价143.10元/条,批发合计:143.10元,零售价160.00元/条,零售合计:110元;黄金叶(黄金眼)1条,批发价121.90元/条,批发合计:121.90元,零售价140.00元/条,零售合计:140元;芙蓉王(硬细支)1条,批发价225.00元/条,批发合计:225.00元,零售价260.00元/条,零售合计:260元;云烟(紫)1条,批发价114.50.00元/条,批发合计:114.50元,零售价130.00元/条,零售合计:130元;长白山(777)1条,批发价121.90.00元/条,批发合计:121.90元,零售价150.00元/条,零售合计:150元;娇子(X)1条,批发价84.80元/条,批发合计:84.80元,零售价100.00元/条,零售合计:100元;黄金叶(小目标)1条,批发价121.90元/条,批发合计:121.90元,零售价140.00元/条,零售合计:140元;黄金叶(商鼎)2条,批发价175.00元/条,批发合计:350.00元,零售价200.00元/条,零售合计:400元;上述共计17个品种46条,进货价值人民币6232.14元,零售价货值人民币7170元。上述香烟还未售出就被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详见林烟存通[2025]第30号 《林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根据林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从当事人处先行登记保存的香烟零售价货值人民币717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违法所得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罚款1792.5元 2025-04-24
2 林市监处罚〔2025〕x-153号 林州市百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店内客流量,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去其他店内购买香烟,并在店内销售。其中,购进芙蓉王(硬)7条,进价218.36元/条,销售价250.00元/条,售出1盒;购进钻石(细支荷花)1条,进价360.40元/条,销售价420.00元/条,未销售;购进钻石(荷花)2条,进价275.60元/条,销售价320.00元/条,售出2盒;购进芙蓉王(硬中支)1条,进价263.00元/条,销售价300.00元/条,未销售;购进玉溪(细支清香世家)1条,进价225.00元/条,销售价260.00元/条,未销售;购进中华(硬)1条,进价381.60元/条,销售价450.00元/条,未销售;购进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进价243.80元/条,销售价280.00元/条,未销售;购进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进价188.68元/条,销售价220.00元/条,未销售;购进南京(大观园爆冰)1条,进价263.00元/条,销售价300.00元/条,售出2盒;购进黄金叶(黄金细支)4条,进价225.00元/条,销售价260.00元/条,未销售;购进云烟(软珍品)4条,进价206.70元/条,销售价230.00元/条,售出8盒;购进黄金叶(商鼎)4条,进价175.00元/条,销售价200.00元/条,售出5盒;购进南京(雨花石)2条,进价455.80元/条,销售价530.00元/条,售出8盒;购进中华(软)1条,进价583.00元/条,销售价700.00元/条,售出5盒;购进云烟(软大重九)1条,进价720.80元/条,销售价980.00元/条,售出4盒;上述共计15个品种33条,零售价货值人民币10340元,上述其余香烟还未售出就被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详见林烟存通[2025]第32号 《林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根据林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从当事人处先行登记保存的香烟零售价货值人民币1034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违法所得272.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272.12元
2.罚款2585元
2025-04-24
3 林市监处罚〔2025〕x-154号 林州市殡仪馆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度至2024年度中:(一)销售给丧户防腐袋57个,经测算部分已超出进价加30%的销售价,共多收价款1027.14元;(二)2022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丧户购买殡仪馆骨灰盒后又重复收取骨灰服务费80元/人次,共5人多收价款400元(其中1人已退款);(三)收取火化费(16岁)应减半未减半的1人,多收价款140元(已退),共计多收价款1332.32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2025年3月7日,针对当事人多收价款情况,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林市监责退〔2025〕X-1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收价款1332.32元退还给消费者。2025年4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多收价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 第九条 / 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 第九条 / 第二项 1.没收多收价款1332.32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 2025-04-24
4 林市监处罚〔2025〕x-155号 林州市龙山街道宗申电动自行车行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注册了林州市龙山街道宗申电动自行车行,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2025年3月25日,投诉人李先生(电话1551722***9)购买了一辆整车型号 DA1000DZK-21D ;电动机型号102YC60402NA,整备质量143kg,电动机最大输出100W,额定电压 60V的正三轮摩托车。价格4000元。配备的电池为金太阳电池6-DZF-20 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12V20Ah  动力蓄电池生产者浙江长兴金太阳电源有限公司,共6块。但该整车型号DA1000DZK-21D《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示:动力蓄电池生产者 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动力蓄电池型号 6-EVF-32;动力蓄电池容量(Ah)32。当事人销售的该车辆电池配备明显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上不一致。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 / 第五十四条 / 第二项 罚款:5000元。 2025-04-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监处罚〔2025〕x-152号)_00.png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监处罚〔2025〕x-153号)_00.png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监处罚〔2025〕x-154号)_0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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