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5.4.18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案号 |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市监处罚〔2025〕x-148号 | 林州市桂园区正国鲜鱼批零部 | 2025年1月22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电子称“生意宝HY-82B”按M1/M2/M3/M4/M5/M6/M7键可以称出不同的重量,具有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当事人称将电子秤设置成可调节重量的功能是贪图占便宜,准备春节高峰期使用的。该称是检查前一天刚拿到店内,检查当天第一天使用,但由于还不到春节高峰期,因此使用时是正常称重,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 第四十八条 | 1、没收电子称一台;2、罚款1000元。 | 2025-04-16 |
2 | 林市监处罚〔2025〕x-149号 | 林州市桂园区张保增鲜活鱼销售部 | 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电子称“生意宝HY-829”按M1/M2/M3/M4/M5/M6/M7键可以称出不同的重量,具有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当事人称是其老婆贪图占便宜设置电子秤功能成可调节称重结果的。该电子称是检查当天刚拿到店内使用,店内其他员工不懂电子称的这个功能,不能完全确定使用时是否正常称重,当事人也没有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同时当事人使用的该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 第四十八条 | 1、没收电子称一台;2、罚款1000元。 | 2025-04-16 |
3 | 林市监处罚〔2025〕x-150号 | 林州市原康镇原康光达超市 |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中旬以部分略高于批发价的价格从一老乡处购进15种50条香烟零售,零售价格与烟草局指导价一样.截止2月28日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当事人共销售了4.6条,分别是0.9条黄金叶(硬红旗渠)进价97元/条,售价110元/条;0.1条黄金叶(乐途)进价122元/条,售价140元/条;0.3条芙蓉王(硬)进价219元/条,售价250元/条;0.8条玉溪(软)进价202元/条,售价230元/条;0.3条黄金叶(小目标)进价122元/条,售价140元/条;0.6条黄金叶(商鼎)进价175元/条,售价200元/条;0.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进价189元/条,售价220元/条;0.6条黄金叶(爱尚)进价140元/条,售价160元/条;0.5条黄鹤楼(硬8度)进价158元/条,售价180元/条;当事人销售剩余的45.4条香烟被林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详见林烟存通[2025]第30号《林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根据林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从当事人处先行登记保存的香烟货值金额1011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当事人为第一次购进并零售香烟。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香烟货值金额合计10940元,违法所得104.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拾壹圆(104.1元); 2、罚款玖佰柒拾圆(273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玖佰捌拾壹圆(2839.1元) |
2025-04-18 |
4 | 林市监处罚〔2025〕x-151号 | 林州市振林街道小温暖婴幼儿服饰店 | 涉案产品是当事人2024年8月份从郑州市银基服装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10件,购进价格18元/件,销售价格29元/件;除抽检的检品及备份2件(其中备份产品为无偿提供),剩余的8件已全部售完。这批产品货值金额290元,销售获利99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没有查验及留存产品相关的出库单、合格证明及供货方《营业执照》等文件,无法准确说明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五十条 | 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元;没收不合格产品1件(备检产品) | 2025-04-18 |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监处罚〔2025〕x-148号)_00.png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监处罚〔2025〕x-149号)_00.png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监处罚〔2025〕x-150号)_00.png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市监处罚〔2025〕x-151号)_00.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