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5.5.30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5-05-30 16:12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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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案号 处罚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5〕x-180号 林州市皇家名品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授权当事人林州市皇家名品商贸有限公司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惠州公司)在林州市的核心经销商,负责惠州公司在林州市指定区域市场的销售、管理和售后服务。授权书编号:豫SQBH20150443D,授权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惠州公司授权后,其店铺使用“NVC雷士照明”标识。2015年12月31日授权到期以后没有再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据当事人陈述,其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运营中心河南德瑞佳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签订有“雷士照明县级零售经销协议”。但是当事人只可以提供与雷士照明河南运营中心2017年、2018年雷士照明县级零售经销协议及河南运营中心2018年家居零售渠道经销补充协议和河南运营中心2018年商业照明渠道经销补充协议和河南运营中心2018年开关类产品渠道经销补充协议以及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6日购进商品的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经销协议不能提供。当事人陈述从2023年至2025年没有再签订与雷士照明相关销售协议等。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关系,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三条:“在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查实侵权商品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2025-05-23
2 林市监处罚〔2025〕x-181号 林州市临淇镇南庄村万佳超市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18日从别的店里购进7种11条香烟零售倒卖,当日即被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的11条香烟被林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详见林烟存通[2025]第56号《林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根据林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从当事人处先行登记保存的香烟货值金额135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香烟货值金额合计1350元,违法所得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罚款337元 2025-05-27
3 林市监处罚〔2025〕x-182号 林州市桂林镇张进礼仪二分店 2025年4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林州市桂林镇张进礼仪二分店所销售产品的价格表张贴位置不明显,被其他物品遮挡,个别商品未标明价格,现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改正。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鉴于其初次违法,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依然出现有“金山”产品未标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第四十二条 罚款人民币贰佰(200)元。’ 2025-05-27
4 林市监处罚〔2025〕x-183号 林州市开元区天润烟酒店 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从辛云麟处购进贵州茅台酒3件,其中2件已销售(生产批号不详),剩余1件(已开封),生产批号为20230202。2023年4月25日从辛云麟处购进贵州茅台酒5件,生产批号20230210。未销售,剩余5件(其中1件已开封)。该批贵州茅台酒规格53%vol  500ml/瓶 6瓶/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贵州茅台酒属假冒。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及购进票据。对4月17日购进并剩余的1件进行处理,货值金额共计17100元,获利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条 / 第二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一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17100元,上缴国库。 2025-05-27
5 林市监处罚〔2025〕x-184号 林州市陵阳镇弘发生活用品超市 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从林州市大菜园蔬菜市场林州市桂园区志文粮油经销部处购进花生米并在其店内销售。2025年2月12日,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该批次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经营的花生米,检验结论为黄曲霉毒素B1ug/kg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 ≤20 实测值290。该批花生米共购进25公斤,进价9.2元/公斤,售价9.96元/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货值金额25公斤×9.96元/公斤=249元,获利19元。
当事人购进该批花生米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贮存花生米等食品的容器无防潮防虫等安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 第一项 不予处罚 2025-05-27
6 林市监处罚〔2025〕x-185号 林州市金客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从安阳市北关区曹春蔬菜经营部购进铁棍山药,2025年2月22日从安阳市殷都区文平水产店购进泥鳅并在其店内销售。2025年2月24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铁棍山药及泥鳅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经营的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 ≤0.3 实测值0.626。其经营的泥鳅,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ug/kg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 ≤100 实测值164。该批铁棍山药共购进28.7公斤,进价为7元/公斤,售价为8.36元/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28.7公斤×8.36元/公斤=239.93元,获利39.03元。该批泥鳅共购进5公斤,进价为27元/公斤,售价为35.6元/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5公斤×35.6元/公斤=178元,获利43元。
当事人购进该批泥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购进票据、产品供货协议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当事人提供有购进该批铁棍山药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经协查,供货商安阳市北关区曹春蔬菜经营部负责人甘海锋声称抽检不合格的铁棍山药不是其销售给当事人林州市金客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四款 不予处罚 2025-05-27
7 林市监处罚〔2025〕x-186号 林州市姚村镇光耀幼儿园 2024年4月19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抽查检验当事人餐厅使用的碗,抽检结果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5年2月19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再次受委托抽检当事人餐厅使用的碗,抽检结果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罚款伍仟壹佰(5100)元整 2025-05-28
8 林市监处罚〔2025〕x-187号 林州市桂林镇七泉宝兴新合作超市 当事人从朋友家购买了黄金叶(乐途)8条、玉溪(软)4条、黄金叶(炫尚)3条、黄鹤楼(软蓝)3条、芙蓉王(硬)1条、黄金叶(小目标)1条、黄金叶(硬红旗渠)2.5条、泰山(白将军)1条、红旗渠(天行健)1.5条共计9个品种25条卷烟货值金额共计4102.5元。截止被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之时一盒没卖。到目前止,当事人仍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 第五十七条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当事人、罚款1025.7元的处罚。 2025-05-28
9 林市监处罚〔2025〕x-192号 林州市龙山区富翠电动车配件门市部 据当事人陈述涉案产品是2024年7月上旬通过联系该产品厂家业务员购进的,共购进了1箱(30个/箱),购进价格32元/个,销售价格50元/个,除备份的2个(备份产品为商家无偿提供)外,销售11个(含送检2个)自用3个外,剩余的14个在得知产品不合格后全部退回厂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500元,销售获利198元。当事人不再要求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时没有查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供货方资质证明,也未留存购进票据,无法准确说明进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五十条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捌元(¥:198.00 ) 。
3、没收不合格产品2件(备检产品)
2025-05-29
10 林市监处罚〔2025〕x-189号 林州市王雷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林州市烟草局案件移送函,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查获王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店持有营业执照,名称林州市王雷便利店,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烟草不予没收,当事人于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到期后将涉案烟草制品全部领取: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26日从县城购进中华(硬)等3个品种共计12条烟草制品{详见林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书编号:林烟村通{2025}第64号)}在其店内销售,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显示当事人经营的12条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共计3100元,当事人无异议。截至查获之日,据当事人称没有售出烟草制品,没有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 第五十七条 罚款700元。 2025-05-30
11 林市监处罚〔2025〕x-190号 林州市腾发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22日,我局接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林州市腾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将该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六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 第五十七条 罚款770元
没收违法所得241.67元
合计罚没款1011.67元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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