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国家统一规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面向社会公众发放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凭证。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两种形态,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社会保障卡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实行统一签发、统一管理、统一验证,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对应、状态相同、功能相通。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的统一管理,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当地社会保障卡的统一管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障卡服务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事务。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受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挂失、解挂、补换卡等日常业务。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 任何自然人均可申领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渠道分为线下渠道和线上渠道,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港澳台居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华侨、外国人只能通过线下渠道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APP、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APP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通过的其他电子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进行申领。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新卡申领业务时,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电子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符合制卡标准的电子相片、手机号码、户籍地址等信息,并确定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在制作完成后一年内未被领取且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采用多种方式通知不到申请人的,由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对该卡片进行注销销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
第十条 持卡人可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我省各项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卡通业务。
第十一条 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予以变更。线下办理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电子身份证) 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居民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一)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非社会保障卡卡面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二)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业务,挂失后社会保障卡暂停使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经持卡人授权后可继续使用。挂失的社会保险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同,应办理解除持失业务;
(三)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办理补换卡业务,补换卡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补换卡后应在6个月内到原卡合作银行办理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资金结转和注销,超过6个月未办理的,由合作银行对其原卡银行账户进行不收不付管控或注销。省内发生社会保险关累转移时无需换卡;
(四)持卡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业务,并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完成相关待遇领取,于注销后6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业务。注销后的社会保障卡,其社会保障功能和电子社会保障卡功能均终止使用。超过6个月未办理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注销的,由合作银行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不收不付管控或注销。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使用社会保障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拨打人力咨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解决。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连续6次输入错误密码,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将被锁定,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解锁业务或密码重置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因持卡人未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初始密码或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伪造他人社会保障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如发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服务网点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可用于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并享受免年费、免小额账户管理费、免取款手续费、免惠民惠农补贴到账短信提醒费等优惠,以及相应银行面向社会推行的其他优惠措施。银行账户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照相应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可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居民所在的用人单位、社区、就读学校等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作为代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