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民罚决字{2023} 第1号 |
林州市小牛津幼儿园未按规定参加2020、2021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林州市小牛津幼儿园 |
对该社会组织撤销登记 |
2023.2.16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民罚决字{2023}第1号
违法事实:林州市小牛津幼儿园未按规定参加2020、2021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之规定。
你(单位)的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民政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