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环建书〔2018〕3号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凤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成型车桥总成及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凤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由河南省正大环境科技咨询工程有限公司主持编制的《河南凤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成型车桥总成及零部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林州市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与新兴路交叉口,项目分南北两个厂区。南厂区位于迎宾大道以南,武家泊村以北,南北三路(新兴路)以东,龙安北路以西。北厂区位于安姚公路以南,迎宾大道以北,南北三路(新兴路)以东,凤宝管业公司以西。项目占地约100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厂房、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等,规模为年产50万套车桥及零部件。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四、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热风炉和加热炉均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安装低氮燃烧装置,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电熔炉废气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喷漆废气采用水幕帘式喷漆室去除漆雾颗粒物,去除漆雾后喷漆废气经水气分离后再与流平、调漆废气一起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具有脱附再生功能)净化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VOCS排放符合《河南省关于全省开展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汽车制造企业”限值要求。烘干废气与活性炭脱附再生废气经催化燃烧装置催化分解后排放,确保VOCS排放符合《河南省关于全省开展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汽车制造企业”限值要求;焊接烟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抛丸、打磨、切割、落砂及砂处理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浇注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确保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VOCS排放符合《河南省关于全省开展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汽车制造企业”限值要求;对冷芯盒制芯产生的三乙胺废气,采用磷酸喷淋中和法处理;热芯盒制芯产生的废气收集至铸造车间喷涂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食堂油烟废气采用高效电离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2.厂区道路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3.加强厂房地面、机器设备清扫并保持清洁。
4.加强绿化,厂区不得出现裸露地面,厂界地带种植高大乔木。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清下水一起通过废水总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林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一般固废作为回收物资外售或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投运前报环保部门备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设备和物资,加强环境应急演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七)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适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应依法依规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七、该项目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7.55吨/年,氨氮0.78吨/年;经林州汇通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外环境的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5.39吨/年,氨氮0.78吨/年。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7.85吨/年,氮氧化物36.7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6.825吨/年。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九、该《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8年7月16日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林州市环保局作出审批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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