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环建表〔2017〕23号
林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批的《林州红旗渠公共服务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7年4月11日,《林州红旗渠公共服务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我局批复同意(林环建表〔2017〕12号)。因该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该项目位于林州市学院路与林虑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为:总建筑面积约101518.17平方米。(1)地上建筑面积约76436.67平方米,其中博物馆、城市展览馆共二层,建筑面积20814.67平方米;影剧院、会议中心、电视演播中心共三层,建筑面积31127平方米;体育馆、游泳馆共二层,建筑面积24495平方米。(2)地下建筑为地下停车场,共25081.5平方米。(3)室外工程包括广场、车位道路(包括路灯及雨污水管线)44880平方米和绿化104720平方米。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六个到位”“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筑垃圾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
(二)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落实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城市污水管网排入林州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设置生活垃圾清运点,纳入城市垃圾清运系统。
(三)加强绿化,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应在空余地带因地制宜植树、种花、栽草。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我局2017年4月11日对林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关于红旗渠公共服务中心(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林环建表〔2017〕12号)即日起废止。
2017年10月30日
抄送:林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林州市环保局作出审批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审批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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