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林州市誉程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汽车传动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18-07-04 17:16  文章来源:林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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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环建表〔2018〕16号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林州市誉程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汽车传动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林州市誉程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由河南安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编制的《林州市誉程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汽车传动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林州市姚村镇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租用林州市汽配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一期8#厂房,规模为年产4万吨汽车传动零部件。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四、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电炉废气和球化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确保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全自动静压生产线制芯、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 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确保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VOCS排放符合《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要求;落砂、砂再生、抛丸清砂、打磨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确保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消失模制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确保VOCS排放符合《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要求;消失模浇铸工序产生废气经袋式除尘+ 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确保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VOCS排放符合《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要求;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纤维过滤棉+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确保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VOCS排放符合《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要求;天然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装置,确保废气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标准及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8〕21号)关于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厂区及厂外运输道路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加强厂房地面、机器设备清扫并保持清洁。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电炉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林州汇通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厂房封闭隔声、安装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浇冒口、边角废料等回炉重新利用;废耐火材料、废砂、除尘灰、废弃漆桶等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活性炭、废玻璃纤维棉、废树脂、废弃机油切削液包装桶等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投运前报环保部门备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设备和物资,加强环境应急演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五、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应依法依规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七、该项目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653吨/年,氨氮0.044吨/年;经林州汇通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外环境的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121吨/年,氨氮0.012吨/年。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484吨/年,氮氧化物0.50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7.423吨/年。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九、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8年6月25日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林州市环保局作出审批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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