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环建表〔2017〕31号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林州市光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新能源锂电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林州市光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由河南安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编制的《林州市光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新能源锂电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林州产业集聚区,租用林州市汇通园区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安姚公路北侧林州重机集团公司原厂房),规模为年加工生产5000吨新能源锂电负极材料。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整形工段产生废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炭黑尘)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排气筒按照监测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 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三)加强生产车间及厂区环境卫生清洁,及时定时清扫和保洁厂房、设备、设施和厂区,切实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你公司应依法依规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六、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7年12月20日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林州市环保局作出审批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审批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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