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环罚字〔2021〕42号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1-09-29 09:52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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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环罚字〔202142

 

林州市古东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4306568

地址:林州市姚村镇杨家泊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2021年3月7日,生态环境部第八轮秋冬季监督帮扶组检查发现,你单位砂处理工序后部物料输送廊道未密闭。林州市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1年4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先告字〔2021〕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申辩意见如下:1、行政处罚裁量过重。2、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3、环评未对密闭做详细要求。4、2020年的检查情况,2021年3月才通报廊道未密闭,应执行旧的处罚标准。希望对你公司的处罚进行变更或免予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经我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先告字〔2021〕22号)、送达回证、你单位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7: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应编制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处以壹拾肆万陆仟(146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林州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收款银行: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

   名: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

   号:00000111244531910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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