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不考虑经济困难状况,根据办案机关通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2)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申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三选一)
(1)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或核查经济状况授权书;
(2)能够证明属于免经济状况审查的材料;
(3)能够证明属于不受经济情况限制的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六、便民措施
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符合受理条件的可提供上门服务。
电话:0372-6166348
地址:林州市林虑山大道与翠微路交叉口红旗渠政务服务中心二楼E区司法局窗口
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林州市司法局0372-6166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