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2
林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inzhou.gov.cn  发布时间:2022-03-31 14:16  文章来源:林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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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
序号 案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对象 处罚结论 处罚日期
1 林城综城(2022)G003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世纪学校 罚款8628.2元 2022.3.14
2 林城综城(2022)G00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中房威泰西提美寓A-2公厕 罚款105840元 2022.3.16
3 林城综 控〔2022〕第001号 地内路面干燥,运输车辆过往起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重庆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罚款贰万元 2022.3.23
4 林城综城(2022)G001 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规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姚村镇人民政府 罚款60974.35元 2022.3.30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罚决字〔2022〕第G001号 当事人:林州市******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1141058************ 住所(地址):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581************ 你(单位)实施的************中学附属配套工程项目、****镇文化艺术中 心改造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该镇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下,违规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 年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实施的************中学附属配套工程项目、****镇文化艺 术中心改造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该镇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情况下,违规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确定施工 单位,合同金额共10162391.95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林州市审计局审计取证单、林州市 审计局《关于姚村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违规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问题的 审计事项意向处理书》(林审移[2021]10号)。证明:你单位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 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022年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林城综罚(先)告字〔2022〕第G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 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中学附属配套工程项目、**** 镇文化艺术中心改造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该镇在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的情况下,违规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确定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项目合同金额6‰ 的罚款,合计60974.35元(陆万零玖佰柒拾肆元叁角伍分)。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 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行政处罚: 处项目合同金额6‰的罚款,合计60974.35元(陆万零玖佰柒拾肆元叁角伍分)。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 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2年3月24日 地 址:林州市长安路与天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邮政编码:456550 联系人:刘炯兵 王帅 联系电话:0372-6172167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罚决字〔2022〕第G002号 当事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058********** 住所(地址):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521************ 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建设************公厕 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2年3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 内容建设************公厕,建筑面积少75.6㎡。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林规核字第[2021]55号)、林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报告,证明:该公厕审批151.88㎡,实测76.28㎡,建筑面积少75.6㎡。 2022年3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林城综罚(先)告字〔2022〕第G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建设 ************公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厕少建的 75.6㎡以没收实物处理,折合人民币105840元。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 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行政处罚: 对该公厕少建的75.6㎡以没收实物处理,折合人民币10584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局指定银行 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2年3月14日 地 址:林州市长安路与天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邮政编码:456550 联系人:刘炯兵 王帅 联系电话:0372-6172167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罚决字〔2022〕第G003号 当事人:林州*********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 住所(地址):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李永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521************ 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建设林州市************ 公厕 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 机关于2022年3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林州*********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 内容建设林州市************公厕,向南偏移5.75米,向东偏移9.86米,建筑面 积61.63㎡。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 规划核实意见书(林规核字第[2021]13号)、林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报告(202104 07-003),证明:该公厕向南偏移5.75米,向东偏移9.86米,建筑面积61.63㎡ 2021年3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林城综罚(先)告字〔2022〕第G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建设林州 市************公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厕处以 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合计8628.2元(捌仟陆佰贰拾捌元贰角)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 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行政处罚: 对该公厕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合计8628.2元(捌仟陆佰贰拾 捌元贰角)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局指定银行 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2年3月14日 地 址:林州市长安路与天平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邮政编码:456550 联系人:刘炯兵 王帅 联系电话:0372-6172167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2〕第001号 当事人:重庆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5001****** 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不填): 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510225******** 我局综合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碧桂园观南府项目施工工地 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在 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 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 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 年3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3月20日你单位在碧桂园观南府项目施工工地施 工中,存在以下扬尘污染行为:工地内路面干燥,运输车辆过往起尘, “八个100%”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已 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阶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 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执法部门对你 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2022 年3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林城综控罚(先)告字〔2022〕第001号),告知你(单 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该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 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 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罚 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并予以确认。到期不缴纳的, 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 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2年3月23日 联 系 人: 刘广存 刘明强 联系电话: 6590016 邮政编码: 456550 联系地址: 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