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 | ||||||
序号 | 案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对象 | 处罚结论 | 处罚日期 |
1 | 林城综城(2024)G001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九条 | 申志华 | 罚款5000元 | 2024.7.29 |
2 |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4〕第001号 | 现场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建筑垃圾未清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林州市恒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 | 罚款3万元 | 2024.7.22 |
1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 城 罚决字〔2024〕第G001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0521************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本机关于 2024年 6 月 27 日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 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询问笔录、 交通运输局抄告函、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事项线索移 交函(林住建罚移2024第001号)、《林州恒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林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造价为300000元整) 等等资料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 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轻 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行: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 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 以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林州市财政 局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但加罚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29日
2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城综控罚决字〔2024〕第001号 当事人:林州市恒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058****** 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不填): 王振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0521******林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通报,你单位在开元街道众恒 翡翠城项目施工中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 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 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 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 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7月12日11时,你单位存在:现场大面积黄土裸露 未覆盖,建筑垃圾未清理;“六个100%”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 (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 微阶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 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执法部门对你 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2024年7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林城综控罚(先)告字〔2024〕第001号),告知你(单位)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该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3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 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罚 款缴至林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并予以确认。到期不缴纳的, 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 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州市 人民政府或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公开公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你 单位可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并满足最短公示期限后,登 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在线修复。关于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异议、 信用修复等问题,可以致电咨询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 0372-2550435,电子邮箱:aysxytxjs@163.com。 林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章) 2024年7月22日 联 系 人: 刘明强 王晓芳 联系电话: 6590016 邮政编码: 456550 联系地址: 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 100 米路西